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四届〕第四号
《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于2019年3月12日经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于2019年5月29日经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9年6月4日
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
(2019年3月12日宁德市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2019年5月29日福建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幼儿园规划建设,促进学前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办和民办幼儿园的规划建设,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幼儿园规划建设应当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科学规划、就近入学的原则,保证幼儿园规划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人口增长相适应。
第四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解决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幼儿园年度建设计划,将幼儿园建设资金纳入预算。
第五条 市、县(区)人民政府教育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幼儿园的规划编制、用地供给、建设管理等工作。
财政、生态环境、城市管理、应急管理、民政、公安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幼儿园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幼儿园规划、建设和土地征收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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