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德人大网消息 2019年3月12日,宁德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了《宁德市幼儿园规划建设条例》(以下简称《条例》)。5月29日经福建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于2019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副书记、副主任、市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杨培钦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是深入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的具体体现”,明确提出要“办好学前教育”。随着我市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和二孩政策的实施,学前教育资源不充足、不均衡,已成为人民群众反应强烈、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当前我市在幼儿园规划建设过程中还存在公办园学位不足、民办幼儿园办园不规范、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政策落实不到位等问题。鉴于上位法对于幼儿园的规划建设方面仅作出原则性的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出台《条例》对加强我市幼儿园规划建设,增加幼儿园学位供给,缓解学前教育资源供不应求的矛盾十分必要。
问:《条例》是如何制定通过的?
答: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高度重视《条例》的立法工作。市委常委会会议专题听取了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关于立法工作情况的报告,对《条例》的制定和实施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立法计划安排,市人民政府起草了《条例(草案)》并报市人大常委会审议。市人大常委会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常委会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带队分赴各县(市、区)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十六次、二十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三次审议,主任会议多次开会研究讨论立法中的重要问题。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分析、反复审查修改,并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多次征求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及省直、市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使《条例(草案)》不断得到完善充实。《条例》的出台来之不易,凝聚了各方智慧和共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的高度重视、社会各界的关心、支持和帮助,必将有力推动补齐我市学前教育短板和幼儿园建设高质量发展。
问:《条例》对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作了怎样的规定?
答: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是保证学校布局与生源分布相适应、学校建设与城市发展相同步,确保教育优先发展战略落到实处的关键。为此,《条例》作了以下规定:一是科学界定专项规划的内涵,要求教育主管部门编制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统筹考虑本行政区域幼儿园现状和学龄前儿童数量、分布、增长趋势,科学确定幼儿园的布局、数量和规模。二是明确专项规划的报批要求,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三是强化专项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及预留建设用地之间的对应衔接。明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作为幼儿园建设的法定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规划预留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幼儿园改作他用,以维护专项规划的权威性、严肃性。
问:对现有幼儿园的教育建设用地不足、教育资源配置不够等难题,《条例》是如何破解的?
答:一是强化政府主体责任。明确规定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协调解决幼儿园规划和建设的重大问题。二是实行幼儿园建设用地土地储备管理制度,适当提高了布局专项规划以及规划配建幼儿园的标准。三是要求市、县(区)人民政府在城市征迁、旧城改造时,应当根据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同步做好幼儿园的扩建或者增容工作,符合条件的闲置土地可以优先规划为幼儿园扩建预留用地。四是鼓励在农村依法以租赁、租借、划转等形式,利用闲置的中小学校舍、乡村公共服务设施、厂房等资源,在符合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要求的前提下,举办幼儿园。
问:《条例》是如何规定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的建设?
答:针对当前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设幼儿园的政策落实不到位,配建幼儿园缓建、不建、建而不交等问题,《条例》规定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决定书或者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建成后配建幼儿园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属于当地教育主管部门,明确在验收合格后应当无条件移交当地教育主管部门;要求配建幼儿园应当与居民住宅区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分期建设的应当与首期建设的居民住宅区同步交付。同时,《条例》还明确相关的法律责任,确保学前教育资源不流失。
问:《条例》设置了哪些法律责任?
答:为了使法律责任指向更加精准,增强法规的可执行性,一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履职不作为的行为设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对擅自将规划预留的幼儿园建设用地挪作他用的违法行为设置了相应的处罚。三是对擅自将已建成的幼儿园改作他用的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四是对房地产开发企业未按“四同步”配建幼儿园或者未无条件移交幼儿园和相关建设资料并协助办理不动产登记的行为,经主管部门责令整改,未整改到位的,作为失信行为记入企业征信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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