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20-03-04 15:28

为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地方立法质量,现将《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在宁德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欢迎社会各界通过传真、电子邮件和信函等形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征求时间:即日起至2020年4月5日

电话:0539-2878786 传真:0593-2878786

网址:www.ndrd.gov.cn 电子邮箱:ndrdfgw@163.com

邮寄地址:宁德市闽东中路35号宁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邮 编:352100

特此公告

宁德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0年3月3日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草案修改稿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坚持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协作、公众参与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的领导,将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列入精神文明建设考评体系,建立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协调工作机制。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 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公安、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水利、生态环境、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管理本辖区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公共交通和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市容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增强市民的市容和环境卫生意识,树立良好的社会道德风尚。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社会公德,维护市容整洁、保持环境卫生。

鼓励支持个人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志愿服务、公益活动。鼓励和提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依法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村规民约、居民公约,动员村(居)民参与市容和环境卫生的治理和维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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