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冯桂华就《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20-03-31 14:51

《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19年11月27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2020年3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自2020年7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冯桂华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三都澳是宁德的一张靓丽名片,生态环境优美,自然条件优越,区位优势独特。近年来,宁德市海洋经济发展迅速,海洋开发力度不断加大,海洋产业已经成为了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与此同时,宁德市海洋生态环境也面临着许多的挑战,局部海域环境污染严重,部分海域及海岸生态遭到不同程度破坏。特别是三都澳内海上养殖无序、无度、无偿现象严重,养殖设施挤占了军事用海区、航道、锚地,产生了大量的海漂垃圾;非法采砂、非法围填海,污水、废水直排等严重影响和破坏了海域环境。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把三都澳规划好、开发好”的重要指示精神,推进市委“一二三”发展战略的深入实施,为三都澳的保护和开发提供法治保障,实现经济发展高素质与生态环境高颜值,迫切需要制定一部有关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

问:《条例》是如何制定通过的?

答:《条例》共六章,分为总则、海域污染防治、陆源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三十七条。《条例》是在市委的领导下,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宁德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及有关程序制定的。2019年3月6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条例(草案)》的议案;2019年6月、8月和11月,《条例》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第二十四次、第二十六次会议三次审议后表决通过。2020年3月20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以举手表决方式全票通过《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批准<宁德市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条例>的决定》。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委高度重视,郭锡文书记主持召开常委会会议进行专题研究审定。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常委会有关领导带队深入有关县(市、区)调研,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征求有关县(市、区)、市直部门、民主党派、养殖业主、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方方面面意见。同时,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认真研究分析、反复审查修改,并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多次征求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及省直有关部门的意见并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使《条例(草案)》不断得到完善充实。应该说,《条例》的制定是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凝聚各方智慧和共识形成的,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问:对于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在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条例》确立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实行政府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部门依法监管和海上联合执法相结合的管理机制。规定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将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纳入本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建立和实施海域环境保护目标责任考核与评价制度,实现三都澳近岸海域水质达到国家和省考核标准。规定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洋生态建设、海洋污染防治等海洋环境保护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建立稳定的财政资金投入机制。依据机构改革后组建的行政机关及职责的划分要求,突出了生态环境、海洋与渔业等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职责,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对所辖区域内三都澳海域污染和陆源污染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定期统一发布生态水环境质量信息。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所辖范围内渔业生产活动和渔港水域内非军事船舶产生的海洋环境污染的监督管理。自然资源、交通运输、海事、港口、公安、海警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

问:对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三都澳海上养殖污染防治问题《条例》作了哪些规定?

答:近年来,三都澳海上养殖产生的污染问题对三都澳海域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造成了严重影响,为切实改变这一状况,2018年以来,市委、市政府部署开展了三都澳海域水环境综合整治,取得了显著成效。《条例》将三都澳海域水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行动中采取的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措施办法上升为法规条文加以规范固化,巩固海上养殖等综合整治工作成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具体体现在《条例》第二章海域污染防治的第十条至第十七条中。一是确定联合执法机制。明确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三都澳海域日常海上巡查和执法检查制度,建立巡查档案,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处理违法行为。二是织密海上养殖污染防治网。《条例》确立海水养殖区、限制养殖区和禁止养殖区制度,规定在养殖区和限制养殖区内从事养殖活动应当依法持证养殖;要求养殖单位和个人对养殖、捕捞产生的生产生活垃圾运至陆地场所作无害化处理;近岸养殖尾水应当经处理后达标排放;养殖设施禁止使用对海洋环境造成污染的泡沫制品、塑料瓶等材料,已在使用的限期改造;政府及部门对使用可回收再利用的环保型海水养殖设施实行政策扶持等。三是建立海漂垃圾治理机制。组建海上环卫队伍或通过第三方购买服务,对三都澳海域开展常态化保洁,清理海漂垃圾。

问:《条例》对加强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作了哪些规定?

答:为夯实监督管理责任,《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编制本行政区域有关三都澳海域生态环境保护规划。规定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海陆联动、部门协作的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协调机制,组织相关部门及时协调解决海域环境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规定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三都澳海域环境保护信息管理平台和海域环境监测体系,定期发布相关三都澳海域环境质量公报或者专项通报。规定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三都澳海域重大海上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配备相应应急物资和应急设施。

规定市、有关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

问:《条例》在法律责任方面作了哪些规定?

答:一是设置转致条款,对《条例》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条文中不再重复。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设定了对擅自在禁养区从事养殖,在养殖区和限养区无证或者超越范围养殖行为的法律责任。三是参照《福建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设定了对违法使用泡沫制品、塑料瓶以及其他不符合海洋环境保护要求材料建造海水养殖设施行为的法律责任。四是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职、履职不作为的行为设置了对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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