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冯桂华就《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龚键荣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20-10-09 11:02

  宁德人大网消息 (闽东日报记者 龚键荣) 《宁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8月27日由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11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冯桂华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条例》是在什么样的背景下出台的?

答: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是维护城市正常运行的基础性工作,与市民的工作、生活密切相关。近年来,市委、市政府为提升城市品位,改善人居环境,以创建全国文明城市为抓手,完善城市功能,打造城市特色,全面提速提质城市建设,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随着城市化的推进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亟待改善和解决。而现行的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因施行时间较长,已难以适应当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需要,为了解决当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的突出问题,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打造国家级文明城市,制定一部具有时代和地方特色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问:《条例》的出台经历了哪些过程?

答:根据市人大常委会2019年度立法计划,2019年8月28日,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2019年10月24日、2020年4月22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第三十一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2020年8月10日,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报请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并获原则同意。8月27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三审表决通过《条例》,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

在《条例》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始终坚持党的领导,注重发挥立法主导作用,常委会领导带队深入有关县(市、区)调研,召开多场座谈会,广泛征求各县(市、区)、市直部门、民主党派、基层立法联系点、立法咨询专家等社会各界意见。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认真研究分析这些意见建议,反复修改,并就立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多次征求省人大法制委、法工委及省直部门的意见,委托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召开专家论证会,使《条例(草案)》不断得到充实完善。所以说,《条例》的制定是经过深入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科学论证形成的,凝聚了各方智慧和共识,充分体现了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条例》共七章五十九条,第一章总则,主要是对制定《条例》的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和部门职责、村(居)民委员会职责、宣传和教育、公众参与等作出规定。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制度,明确市容和环境卫生实行责任区和责任人制度,规定了六类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和责任主体,以及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等。第三章城市市容管理,规定建(构)筑物、道路、广场以及其他场所、设施管理的基本要求,并对建筑物容貌、街边门店容貌、城市道路及公共场所井盖沟盖、架空管线、临时经营场所、景观照明设施、占用公共场地、运输物料、广告宣传、互联网租赁交通工具等我市目前市容管理中存在的重点、难点问题作了相关规范。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编制、环境卫生管理设施的规划、建设和管理,公民维护环境卫生的各项行为规范,饲养禽畜、宠物,餐饮服务经营油烟排放,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运输、处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以及化粪池、废品收购场所、集贸市场等特殊场所的环境卫生管理要求作出规定。第五章监督管理,对城市管理执法相关工作机制、监督检查措施作出规定。第六章法律责任,主要针对本《条例》规定的禁止行为作出具体的处罚规定。第七章附则,规定了未实现城市化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本《条例》执行及《条例》的施行日期。

问:《条例》有哪些特色和亮点?

答: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坚持问题导向,紧扣实践需求,增强可操作性,切实体现宁德特色。一是建立政府和社会分工负责、齐抓共管的责任区制度。《条例》设立“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专章,总结提升我市“门前三包”经验做法,从我市城市管理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区域、场所、设施的各自特点出发,对不同类别的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人作了划分和界定,基本上涵盖了我市目前的各行各业,进一步明确了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基层人民政府、产权单位、管理单位、经营单位和个人各自承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域及责任内容。二是聚焦热点、难点问题规范管理。针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中出现的如损坏井盖沟盖、乱粘贴城市“牛皮癣”、不文明溜犬、乱停放车辆、燃放烟花爆竹等热点、难点问题,《条例》规定了相应管理举措,填补了管理空白,加大了管理力度。三是坚持为民、利民、便民的服务理念。例如针对临时占道行为,《条例》本着堵疏结合的思路,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影响交通通行、市容和环境卫生以及周边居民生活的前提下,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早市、夜市、便民摊点等,以供临时经营者从事合法的经营活动。四是遵循过罚相当、切实可行的法律责任设定原则,《条例》对大多数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设定了“责令改正”前置条件,拒不改正的才予以罚款,且罚款金额、幅度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体现了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处罚原则,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我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实际需要。

问:如何推动《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

答:一要加大宣传力度。一方面综合运用广播、电视、报纸、杂志等传统媒体和微博、微信等网络新媒体,以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教育活动,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条例》的立法精神和具体内容,使广大群众充分认识《条例》的目的意义,了解《条例》的基本规定,认清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教育引导广大群众积极支持《条例》实施,自觉遵守《条例》规定。另一方面组织好执法部门和执法队伍的学习和培训。市、县(市、区)两级城市管理主管部门要采取多种形式,扎实组织好对《条例》的学习和培训,指导执法人员全面掌握《条例》的立法精神及执法的各项具体规定,增强工作的准确性、主动性,为《条例》正式实施做好各项准备。二要齐抓共管严格执法。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条例》规定严格执法,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条例》得到有效实施,增强《条例》的公信力。三要注重制度建设。要做好《条例》有关的配套文件制定工作,及时废止或修订同《条例》规定不一致的规范性文件,建立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量化、细化行政处罚裁量权,实现“一把尺子”执法,确保执法公正。四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充分发挥权力机关的监督职责,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综合运用执法检查、专题调研、代表视察、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等多种形式,全面了解和掌握《条例》贯彻执行情况,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依法行政,确保《条例》贯彻到位、执行到位,达到立法预期目的。

责任编辑: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