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冯桂华就《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答记者问

作者:佚名文章来源:宁德人大更新时间:2021-04-08 22:55

《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2020年12月16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2021年4月1日,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了该《条例》,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在《条例》公布之际,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冯桂华就《条例》有关问题回答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条例》?

答:饮用水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日常生活和生命健康,关系到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近年来,为了让全市人民喝上干净水、放心水,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了大量工作,并取得明显成效。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民群众对饮用水安全要求越来越高。我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质虽然都能达到Ⅲ类以上水质标准,但饮用水水源地面临着诸多污染源的困扰,保护工作刻不容缓。为了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证城乡居民饮用水安全,建立健全符合我市实际的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制度,推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的开展,制定一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方面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问:《条例》是如何制定通过的?

答:《条例》的制定出台是市委正确领导和关心重视的结果,也是市政府及各县(市、区)、各部门支持配合、共同努力的结果,将对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人民群众喝上干净水、放心水发挥重要作用。

《条例》于2017年列入市人大常委会2017-2021年立法规划,2019年、2020年均列入市人大常委会年度立法计划。市政府于2019年10月25日向市人大常委会提交了关于提请审议《条例(草案)》的议案。2019年12月31日、2020年6月29日,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第三十三次会议分别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和第二次审议。

2020年12月10日,在充分调研、论证、广泛征求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市人大常委会党组将修改完善后的《条例(草案)》报请市委常委会讨论研究,并获原则同意。《条例》于2020年12月16日经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第三次审议并表决通过,2021年4月1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将于今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

问:《条例》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条例》主要围绕宁德市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工作作出规定,共五章二十九条。第一章总则,规定立法目的、基本原则、适用范围和工作职责,鼓励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第二章保护区的划定,根据保护水源的实际需要和国家有关划分标准就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范围的划定作了规定。第三章监督管理,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内明令禁止的行为作了规定,同时就污水排放、执法管理、设施设置、巡查工作、水质监测、应急处置等方面作了规定。第四章法律责任,一是设置了转致条款;二是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作了规定;三是对相关人员失职、渎职情形作了相应规定。第五章附则,规定《条例》的施行时间。

问:如何从源头保护饮用水水源的安全?

答:为了从源头防治污染,确保饮用水水源安全,《条例》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根据实际需要,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还可以设准保护区。对于不同级别的保护区,采取的保护措施是不同的,越靠近水源地,采取的保护措施越严格。《条例》规定,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和准保护区的边界设置明确的地理界标、明显的警示标志和必要的隔离设施。《条例》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损毁或者擅自移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警示标志或者隔离设施。

问:《条例》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规定了哪些保护措施?

《条例》根据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不同区域的保护要求,增设了禁止性规范,从源头上预防污染事故发生。一是严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项目建设。《条例》对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实施最严格的管理措施,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对饮用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二是加强农业面源污染防治。《条例》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禁止使用农药、滥用化肥,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三是加强生活污水、垃圾污染防治。《条例》除明确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排放污水、设置排污口以外,还明确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并要求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四是加强生态环境建设。《条例》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内进行除抚育、更新和低质低效林改造性质以及因科研或者实验、防治林业有害生物、建设护林防火设施、营造生物防火隔离带、遭受自然灾害等需要以外的采伐。同时,《条例》还针对其他破坏饮用水源地生态环境的现象,作出了禁止性规定。如,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开采矿产;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倾倒、堆放、存贮、填埋可能造成水体污染的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

问:《条例》还作了哪些制度设计?

答:《条例》创新规定了多项制度,加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保障饮用水安全和城乡居民身体健康。一是建立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制度。通过立法加以明确,以引导推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落实。《条例》要求政府应当将饮用水水源保护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建立健全“谁受益、谁补偿”的分级饮用水水源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二是规定了安置补偿制度。《条例》规定政府应当根据饮用水水源地保护的需要,制定和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原住居民搬迁计划并依法给予安置补偿。三是建立健全巡查制度。《条例》规定生态环境、水利、自然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等部门和饮用水水源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定期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及相关设施进行巡查,对巡查中发现可能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的行为和事件及时依法处理。

责任编辑: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