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省首部!让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在“法治轨道”上

作者:张丹文章来源:宁德人大网更新时间:2022-09-29 16:23

小小电动车,大大民生事。为了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预防、减少交通事故和火灾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宁德在全省率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立法。2022年6月23日,市五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了《宁德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下称《条例》),2022年7月28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将于2022年10月1日起施行。《条例》作为全省首个设区市关于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其颁布施行不仅为我市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法治保障,也将为全省各设区市加强电动自行车管理提供“宁德范例”。

心系出行安全

  立法先试先行

送快递、送外卖、上下班、接送孩子……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经济、便捷、环保等特点备受市民青睐,快速进入千家万户。目前,我市电动自行车保有量达54万辆,且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紧追全市的67万辆机动车保有量,成为市民中短途出行的首选交通工具。

数量庞大的电动自行车带给人们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不容忽视的安全隐患,擅闯红灯、逆向行驶、争道抢行等导致的交通事故,过分充电、电池故障、线路短路等导致的电气火灾,这些严重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安全隐患潜藏在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通行、充电、回收等各个环节,使用者数量众多且分散,更是让电动自行车安全监管成为一大难题,给全市交通秩序、公共安全和城市管理带来不小压力。

如何让电动自行车出行安全、真正便民利民?关键在于运用“法治”的力量。近几年,国家有关部门虽然就电动自行车陆续出台了相关标准和管理规定,但一些规定还比较笼统,基层执法常因执法依据不足、管理尺度不一等问题,难以做到刚性监管、有效监管。亟需一部立足地方实际,   (下转第7版)  (上接第1版)衔接细化相关法律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加以引导规范。

为了让电动自行车安全行驶在“法治轨道”上,2021年,市人大常委会将电动自行车管理列入年度立法计划。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监察司法工委与市司法局、公安局随即成立立法专班,加强沟通配合,迅速推进立法。“宁德是全省首个对电动自行车管理进行立法的设区市,省人大常委会高度关注,市委和常委会党组高度重视。”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阮炜炜表示,《条例》事关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整个立法过程十分慎重、不容马虎,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先后组织召开2场论证会,市委常委会会议和市人大常委会党组会议先后4次讨论研究相关工作,市人大常委会会议3次审议条例内容,有关工作专班召开了15场协商推进会、征求意见会,法规的主要制度设计及内容都是经过反复深入研讨论证的,目的就是要让这部法规立得住、行得通、管得好,真正成为电动自行车骑行者的“法治安全带”。

直击安全痛点

  靶向科学规范

电动自行车的安全,涉及生产、销售、通行、停放、充电、电池回收等各个环节,安全链条之长、牵涉部门之广、涉及群众之多,都给立法这道“考题”增设了难度和关卡。在历时一年多的立法过程中,市人大常委会遵循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原则,从源头到末端,直击安全痛点,靶向科学立法,《条例》共六章二十九条,涵盖总则,生产、销售和回收,登记和通行,停放和充换电,法律责任,附则等内容,科学构建起电动自行车全链条协同共治的安全监管体系。

端本正源,从源头上抓规范。为防止电动自行车带“病”上路,《条例》对电动车生产、销售活动作出明确规定。如:电动自行车应当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未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不得出厂、销售;电动自行车销售者应当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并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应当在销售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所售电动自行车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并获得强制性产品认证的相关信息,并向消费者提供产品合格证和载明所销售的电动自行车的品牌、型号、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等内容的购车发票;通过电子商务平台进行销售的,应当在披露的商品信息中包含上述相关信息;电动自行车销售者未建立进货台账和销售台账、未公示或者披露相关信息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关键在人,从骑行上抓规范。据统计,2019年1月至2022年8月,我市发生电动自行车交通事故832起,占交通事故总量的22.16%。相当部分系屡禁不止的乱闯红灯、逆向行驶、超速行驶等违法行为所致,主观上看是电动自行车驾驶人安全意识差,客观上看则是缺乏“刚性”的规定和必要的处罚。为此,《条例》专门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在道路上行驶应当遵守的通行规则:一是驾驶人以及乘坐人员规范佩戴安全头盔;二是按要求悬挂号牌并保持号牌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三是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服从交通指挥;四是必须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不得逆向行驶;五是不得饮酒或者醉酒驾驶;六是不得以手持方式使用通讯工具或者单手扶持行驶;七是不得使用伪造、变造或者其他电动自行车的号牌;八是不得驾驶拼装、加装、改装的电动自行车;九是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道路通行管理规定。

保障需求,从设施上抓规范。电动自行车之所以无序停放、违规充电,除了少部分不文明行为,更大程度上是因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配套设施建设的滞后。《条例》除了明确电动自行车停放和充电的系列禁止行为,如:不得占用或者堵塞盲道、机动车道、机动车停车泊位,不得停放在建筑公共门厅、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等公共区域,不得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充电,不得违反安全用电要求乱拉电线和插座充电……还要求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建筑、商业街区、旅游区、劳动密集型产区等,应当配建、增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新建住宅小区应当规划和配套建设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和集中充电设施;已建成的住宅小区根据实际情况增建、改建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完善集中充电等配套设施。

  回应民生关切

  设定首创条款

《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的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看似一条简单的规定,其背后则是顺应群众需求和突破现有规定。

据介绍,《福建省非机动车管理办法》规定驾驶电动自行车必须年满十六周岁,电动自行车仅限在后座载一名十二周岁以下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已满十三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既不能驾驶也不能乘坐电动自行车,无疑给群众出行造成不便,对此各方反映十分强烈。

常委会就这一问题多次征求各方意见、积极向上沟通协调。在省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委以及省直部门的支持下,《条例》从安全性和现实性出发,力求解决实际问题,突破现有规定,把电动自行车搭载人员的年龄从十二周岁以下改为十六周岁以下,即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这样就解决已满十三周岁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乘坐电动自行车的问题。同时,《条例》还规定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其改正并告知其所在学校或者监护人。

 携手贯彻执行

  笃行安全之道

法规制度出台后,关键在于执行。《条例》针对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六章二十九项条款再健全也只是外因,起指导监督作用,相关方对法律法规的自觉遵守、严格执法才是内因,起决定性作用。只有让越多电动自行车生产、销售、使用、管理过程中的主体形成内心自觉,电动自行车管理工作的群众基础才能越坚实,施行成效才能越显著。

“市县两级公安机关已发放《条例》读本近5600本,发放传单9500余张,发布原创《条例》微文24条、博文12篇……交警部门正结合创城工作,重点规劝超员载客、违法载人、未戴安全头盔等行为,带动查处闯红灯、逆行、无牌等交通违法,持续常态严管电动自行车,引导市民知法守法。”9月14日,距离《条例》正式施行还有半个月,市人大常委会再次组织召开了《条例》贯彻实施座谈会,公安局、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市管理局、教育局等有关部门在会上进行交流、作出表态。

“《条例》的施行满足人民群众对便捷安全文明出行的需求,是推进交通安全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创新之举,如何做好立法的‘后半篇’文章,切实将法规制度优势转化为治理效能,是今后乃至很长一段时间面临的重要课题。”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刘水金表示,市人大常委会将密切关注《条例》的宣传贯彻执行,常态化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普法宣传和管理职责,全面推动《条例》列入普法、进入执法、融入司法,确保《条例》贯彻到位、执行到位、规范到位。

“请佩戴好安全头盔、电动自行车不上安全岛、请不要抢秒绿灯亮起后再通行……”临近“十一”,宁德城区主要交通干道随处可见执勤交警,随处可闻安全警示语……

电动自行车虽小,关系的民生却大,考验的更是基层社会治理能力。真正实现电动自行车科学规范管理定然还有很长的一段路要走。但可以相信,《条例》的颁布施行将让电动自行车安全驶上“法治轨道”,路畅人安、文明和谐的城市道路交通环境将成为宁德一道靓丽的风景线。

责任编辑:郑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