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烈保护法自5月1日起施行
27日下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英雄烈士保护法。该法自今年5月1日起施行。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立法规划室主任岳仲明在今天举行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发布会上指出,现在社会上有个别年轻人,在一些纪念的场所身穿二战时期日本的军服拍照,并且在网上传播,宣传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对这类行为,公安机关及时依法进行处理,是十分必要的,也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英雄烈士保护法结合英雄烈士保护工作,进一步明确了相关法律责任,是顺理成章的。
英雄烈士保护法规定,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宣扬、美化侵略战争和侵略行为,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同时,我们也进行了反思或者总结,英雄烈士保护法还规定以青少年学生为重点,将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纳入国民教育体系,包括教材内容,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就是要引导青少年树立正确的历史观、民族观和文化观,要从根源上预防此类行为的发生。这是认真负责的态度。”岳仲明说。
岳仲明说,英雄烈士保护法建立了一个新制度,就是对侵害英雄烈士姓名、肖像、名誉、荣誉,可以提起公益诉讼。
岳仲明指出,现在有很多英雄烈士没有近亲属或者近亲属不提起诉讼,检察机关可以依法提起公益诉讼。此外,其他部门在履行职责中发现有侵害英雄烈士的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可以向检察机关报告,检察机关可以根据了解的情况,依法提起诉讼,这样更有利于保护英雄烈士的权益。
责任编辑:叶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