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国家、地区废轮胎回收利用政策法规一览
◆美国
上世纪90年代,美国联邦政府规定,国家资助修建的沥青公路必须掺入5%的废轮胎胶粒,1997年这一比例被提高到20%。美国将废旧轮胎列入强制回收产品目录,催生出一条龙的规模化专业服务公司。
◆欧洲
该地区的一些国家规定,轮胎胎面磨耗1.6毫米必须回收处理。
欧洲回收轮胎主要有三种方式:一是轮胎生产制造者负责回收处理,二是政府资助处理,三是投资者介入。轮胎生产者在轮胎销售时将每条轮胎回收处理费加到成本中,该笔费用由消费者承担。每家轮胎回收企业根据区域布局设立多个轮胎回收点,并设有监测回收系统,可以精确计算轮胎回收的数量与重量,以此与处理公司、轮胎生产制造者作为各自付费依据。
1993年,法国轮胎生产厂、销售商及回收企业成立了“废旧轮胎回收与环
保协会”。此后,法国政府出台废旧轮胎强制回收法规,给厂商规定的回收任务只计吨数,不看生产厂家和品牌。因此,14家生产商投资26.5万欧元将该协会注册为阿利亚皮尔股份公司,聘用专家专事协调与组织,以保证废旧轮胎跨行业、跨企业、跨品牌有序回收,轮胎按类型向生产和销售商征收不同等级的回收服务费。
◆加拿大
1992年,加拿大立法规定,车主在更换轮胎时必须“以废换新”,并按不同轮胎规格每条缴纳2.5~7加元的废旧轮胎回收处理费,设立专项基金。立法院授予轮胎再循环管理协会(TRMA)专项立法委任权,并负责管理上述专项基金。
加拿大各省也有相应的省法案。比如,安大略省成立了轮胎回收环保组织(OTS),规定所有轮胎生产者和轮胎销售进口商必须支付一定的回收费用,OTS将资金用于对废旧轮胎收集企业、运输企业、处理企业以及废旧橡胶产品生产企业的财政资助。(赵玲玲 整理)
责任编辑:叶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