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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车没过户几易其主后发生事故 老主人是否担责?

2017-12-13 16:25 来源:人民网

一起民事案件,历经八年,终于有了最终判决。10日,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通报一起多次买卖车辆发生事故引发的赔偿案件。该案过程复杂,被告对法院的判决存在疑问,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核实后提出建议,判决得到更改。

2002年3月,唐某将其一辆桑塔纳轿车卖给了好朋友焦某,因唐某家住收费站免费范围内,焦某买车后要经常往返收费站做生意,为省下过路费,应焦某的请求,唐某没有将小轿车到车管所过户给焦某。钱货两讫后,焦某使用了一段时间,将该车卖给杨某,杨某后将车卖给王某,最后王某又将车子卖给黄某。2009年11月,黄某驾驶该车在扬州市邗江区杭集镇与卜某驾驶的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摩托车后座的崔某受伤,事故经公安机关认定黄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2年5月,崔某将黄某、唐某诉至法院,要求判决两被告连带承担人身损害赔偿13万余元。

法院判唐某与崔某在交强险责任范围承担连带责任,超出部分由黄某承担。2013年2月,唐某去银行时被告知,账户已被法院冻结。唐某咨询律师后,律师建议向扬州市广陵区检察院申请检察监督。

经过调查核实,检察官认为,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法院的判决。新证据包括焦某与唐某共同出具的车辆买卖情况说明、焦某与杨某的事故车辆转让协议书、事故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投保交强险的保单、交警询问笔录等。因此,事故车辆已经连环买卖,但未办理过户手续,至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实际所有人系黄某。故虽唐某是肇事车辆的登记所有人,但根据《物权法》规定,机动车是动产,动产物权的变动以交付为生效要件。事故车辆连环买卖已完成交付,唐某虽是登记车主,但其并不能实际控制该车辆,也不能获得该车辆的运营利益。本案经提交检察院检委会讨论后,决定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今年11月20日,法院再审后判决撤销原判决,唐某不应对该起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叶著

关键词

唐某 焦某 黄某 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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