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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瑕疵二手车 卖家应担责

2018-02-12 16:56 来源:人民网

案情回顾

常某与一家旧机动车经纪公司(以下简称经纪公司)签订合同,以28.2万元购买二手奥迪车。当日,常某便全额支付车款,经纪公司交车,且双方在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办理了车辆过户手续。一个多月后,涉案车辆被抢走,常某向公安机关报案,经查:涉案车辆的真实车主为杨某,杨某曾将此车对外出租,租期到期后涉案车辆一直未被归还,杨某找到此车,与常某协商未果后将车开走,涉案车辆的车架号及发动机号已经被更改。据此,公安机关认为涉案车辆属他人车辆,对常某的报案下达《不予立案通知书》。因此,常某提起诉讼,要求解除二手车买卖合同,判令经纪公司向其退还车款并赔偿损失,旧机动车交易市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常某与经纪公司之间的合同,经纪公司退还28.2万元购车款,驳回了常某的其他诉讼请求。经纪公司提起上诉。二中院经审理维持一审判决。

以案说法

常某与经纪公司之间签订的二手车买卖协议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恪守履行。

依据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五十条的规定:出卖人就交付的标的物,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买受人主张任何权利的义务,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此案中,经纪公司应当保证涉案车辆权利上不存在瑕疵,但经公安机关认定,涉案车辆是案外人杨某丢失的车辆,杨某已将车取回,致使常某购买并使用车辆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属于我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

另外,常某与经纪公司于2016年8月30日签订协议书,当日支付购车款并交付涉案车辆,10月9日涉案车辆便由杨某取回,常某对此不存在过错且使用涉案车辆时间较短。因此,一审法院判令经纪公司向常某返还所有购车款并无不当。

法官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二手车时,除了要细心甄别质量瑕疵外,还应关注车辆是否存在权利瑕疵。(作者单位: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叶著

关键词

常某 经纪 涉案 车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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