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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9-04-09 09:04

 

宁人社〔201982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

加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各有关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700号,以下简称《条例》),按照省人社厅《关于做好人力资源服务许可及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316号)精神,为加强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进一步做好我市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及备案相关工作,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纳入政府预算。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该提供: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发布,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就业创业和人才政策法规咨询,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办理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接收手续,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等服务并不得收费。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公共人力资源服务经费管理,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监督管理,切实发挥公共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职能作用。

二、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的从事人力资源服务经营活动的机构。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按照属地原则,负责本区域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工作,东侨经济开发区范围的,由市人社局办理。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着重抓好以下4个方面工作。

(一)依法实施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社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实行“先照后证”。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具体规程详见《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规程表》(见附件1、2)。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自收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申请之日起20日内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符合条件的,给予颁发《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作出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职业中介活动是指为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和劳动者求职提供中介服务以及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包括为劳动者介绍用人单位、为用人单位推荐劳动者、为用人单位和个人提供职业信息介绍服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从事互联网人力资源信息服务、组织招聘会、开展网络招聘、开展高级人才寻访服务等。

(二)做好人力资源服务备案管理工作

按照《条例》规定,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即营业执照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人社部门备案。备案事项主要包括机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基本情况、营业地址、出资总额、投资人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业务范围、机构章程和管理制度等。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具体规程详见《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规程表》(见附件3、4)。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可以通过当面提交、信函、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报送备案,并对报送材料和反映情况的真实性负责。报送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人社部门应当在收齐备案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并出具书面回执。为方便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也可以在申请行政许可时,一并办理备案事宜。

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及时对备案材料进行统计、存档和核查,建立备案资料分类管理台帐,需要与其他行政机构互通互享的,应及时信息共享;需要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内容的,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及行政相对人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应严格保密。要建立健全监督制度,根据备案及核查情况开展后续监督管理工作。

(三)建立后续监督管理事项书面报告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后续监督管理事项书面报告制度。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和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工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所在地人社部门,具体规程详见《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规程表》(见附件5)。

(四)实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和公示制度

按照《条例》规定,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建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公示制度,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履行依法报告和公开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信息数据的法定义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年度报告包括行政许可和备案事项、注册资本实缴情况、经营活动情况、财务情况等内容,具体规程详见《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年度报告规程表》(附件6、7)。人社部门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报送的机构名称、营业地址、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联系方式、设立分支机构、网站网址以及行政许可、备案等年度报告有关内容进行公示,可在本地门户网站或公众号上统一公示,或引导机构按要求自行公示;对机构从业人数、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纳税总额等信息,各机构可自行选择是否向社会公示;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涉密信息,或其他确实暂不宜公开的信息,不进行公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对其报告和公示信息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三、工作要求

1.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的要求,推行一次告知、一表申请、最多跑一次,构建和完善形式直观、易懂、易操作的审批服务事项办理流程图(表),实现网上可查、电话可询,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进行许可和备案提供清晰指引。将行政许可、备案、书面报告、年度报告、有关事项公示的依据、程序、期限、条件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申请示范文本和监督电话在受理服务窗口、本部门网站等政府平台进行公示告知。要加快推进与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政务信息联通共用,在办理行政许可和备案过程中,能够通过信息共享获得的信息,不得要求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重复提供。

2.各县(市、区)人社部门对《条例》实施前已经依法取得许可证的职业中介、人才中介的机构,可采取受理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申请、结合开展2018年年度报告公示工作换发、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发等方式,于2019年12月31日前,积极稳妥完成已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的许可证换发及许可事项转化为备案事项等工作。同时,每年有序做好年度人力资源市场统计年报和机构年度报告工作。

3.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密切与当地审批改革、行政服务主管部门沟通联系,按照当地主管部门要求,落实项目调整规范、承诺办理时限、减证便民等具体措施,确保相关工作稳步推进。

4.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要进一步加大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尤其要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职业介绍工作,发生重大事项须第一时间报告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要明确分管领导、科室、具体经办人员,落实责任,4月4日前,将相关人员名单、联系方式(附件8)盖章报送市人社局人力资源开发科,同时发送电子版。联系电话:2870802,联系人:侯昕,邮箱:ndhrkfk@163.com。

 

附件下载宁人社[2019]82号(附件).doc

1.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规程表

2.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职业中介许可申请表

3.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备案规程表

4.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备案表

5.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书面报告规程表

6.福建省人力资源服务年度报告规程表

7.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年度报告情况表

8.联络名单

 

 

 

                        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9年4月2日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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