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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八部门 关于全面推进“无欠薪”工业园区建设的通知

2019-04-25 12:10

各县(市、区)委政法委,人民法院,人社局、财政局、司法局、总工会、工商联、企联,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劳局、财政局,市直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围绕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劳动关系的工作目标,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推进“无欠薪”工业园区建设。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和中央、省、市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构建、共建共享、改革创新”的工作原则,以发展和谐劳动关系为目标,以全面建设“无欠薪”工业园区为载体,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与工业园区经济发展,为全面贯彻落实市委“一二三”发展战略贡献力量。

二、工作目标

围绕到2020年实现全市工业园区“无欠薪”工作总目标,以工业园区内的各类企业为基本建设单位,建立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调解委员会由具有劳动关系协调员资格的职工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代表组成。通过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强化劳动关系源头治理,推动企业依法建立集体协商制度,实现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劳资双方权益有效维护、劳动关系矛盾及时预防化解,劳动合同签订率达95%以上,集体合同签订率达85%以上,劳动保障监察结案率达96%以上,在法定时限内劳动争议仲裁结案率达100%以上,群体性劳动争议案件不断减少,劳动关系更加和谐稳定。

三、主要内容

以夯实“四个抓手”为主要内容建设“无欠薪”工业园区。

(一)以规范用工管理为抓手,确保园区企业不发生欠薪行为

强化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严格按照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管理工作的要求,指定1名专职劳动保障监察员负责、2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工作人员配合开展试点网格的创建活动。全面及时采集网格内用人单位劳动用工信息,纳入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对网格内企业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情况实施动态管理和实时监控。同时指定专人负责试点网格、园区的建设工作,加强对网格和园区内企业的日常走访,建立与企业劳工管理员信息联络制度,对劳工管理员报告的欠薪隐患要及时排查处置,保障职工特别是农民工按时足额领到工资报酬。

人社部门负责预防和解决企业工资拖欠问题,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等工作的牵头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严格劳动保障监察的执法。加强与政法委的配合,协调劳动保障监察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将劳动就业用工管理信息系统接入市网格化服务管理信息平台。人民法院依法保障破产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司法局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二)以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鉴定为抓手,夯实专业调解队伍组织基础

将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力量,政法、人社、工会、司法等部门要鼓励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从事综治、人事、劳动关系、工会、法律工作的人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鉴定,逐步推行劳动关系协调员亮证上岗制度,切实承担起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权益保障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的工作任务。2019—2020年,用两年时间打造一支一定规模的专业化、规范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通过劳动关系工作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确保工业园区基本实现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三)以流动仲裁庭为抓手,为无欠薪工业园区建设提供劳动人事调解法治保障

在工业园区设立流动仲裁庭,利用流动仲裁庭流动办案机会,对基层调解员进行业务指导,使基层调解员能够更好地掌握劳动人事争议纠纷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调解方式方法及调解文书的制作,有效提高调解业务水平。同时通过建立流动仲裁庭,还可进一步加强仲裁委与基层调解组织之间的沟通交流,使双方在解决劳动人事争议纠纷上能够更好地相互配合。最终为建设“无欠薪”工业园区在完善工作制度、规范案件管理、提高队伍素质、提升工作效能等方面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四)以开展企业集体协商为抓手,有效化解劳动关系矛盾

以“要约行动月”为契机,依法广泛开展集体协商要约。因地制宜,积极推行行业和区域集体协商,确保园区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5%以上,百人以上企业普遍建制。结合实际,积极就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开展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将劳动密集型、中小企业集中的行业(区域)作为推进集体协商的主要方向,引导形成适应劳动力市场化的行业劳动标准;积极探索在新经济、新业态、新模式下开展集体协商的有效形式,充分发挥集体协商协调稳定灵活用工领域劳动关系的作用。

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和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会组织要广泛发动企业工会主动要约,积极引导职工群众识大体、顾大局,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企联、工商联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妥善解决劳动关系问题。

四、工作要求

(一)职责分工。建设“无欠薪”工业园区事关社会公平正义,事关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依据相关职责协力推进。市人社局统筹协调研究推进“无欠薪”工业园区建设工作,各县(市、区)先各选一个工业园区试点后再全面铺开,其中以福安市为重点,蕉城、古田、福鼎分别试行规范企业用工管理、集体协商要约行动、流动仲裁庭、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鉴定,共同推进“无欠薪”工业园区建设工作。

(二)细化方案。各县(市、区)人社局、东侨人劳局作为建设“无欠薪”工业园区的主管单位,要加强对工业园区和谐劳动关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制订实施细则,指导工业园区企业认真按照本方案完成工作任务。

(三)宣传保障。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介,多途径宣传建设“无欠薪”工业园区的意义、成效,有效引导舆论、活跃氛围、争取各界支持,营造全社会共同关心、支持和参与“无欠薪”工业园区建设的良好氛围。

附件如下:1.推进工业园区企业用工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2.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鉴定工作实施方案

3.建立劳动争议流动仲裁庭制度实施方案

4.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附件1

推进工业园区企业用工规范管理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闽委发〔2015〕26号)精神,为建立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赢、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加强和创新工业园区社会管理,实现辖区范围内所有企业劳动用工更加规范,劳动者权益保障更加全面,率先实现工业园区基本无欠薪,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特制订规范企业用工管理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工业园区内各企业严格执行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按时足额支付工人工资,不无故拖欠和克扣工资;建立健全防范处置企业欠薪工作机制,一旦发生欠薪事件,确保迅速得到妥善处置,足额兑现劳动者工资。通过建设“无欠薪”工业园区,进一步健全园区基层管理平台的欠薪预防和处置机制,督促企业加强自律,有效监管企业工资支付行为,确保工业园区区域内欠薪投诉明显下降,不发生因欠薪引发的影响面大的群体性事件,率先实现工业园区无欠薪行为。通过试点推广,实现全市工业园企业工资支付规范化和基本无拖欠的目标。

二、主要内容

(一)加强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企业应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要建立健全职工名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记录等管理台帐;要依法制定规章制度,遵守各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

(二)全面执行劳动合同制度和劳务派遣规定。劳动合同签订率95%;企业劳务派遣达到法定比例;签订、变更、续签、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内容全面、合法、程序到位,依法履行劳动合同。

(三)落实按月足额支付工资规定。企业按月编制工资支付表,按月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实现月清月结,推行银行代发工资制度,为职工申办个人工资账户和银行卡,委托银行汇入其个人工资账户。

(四)建立维权信息公示。企业在醒目位置设立维权告示牌。维权告示牌要明示企业专职劳工管理员、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电话等信息。

(五)建立劳动用工登记备案制度。企业要做好初次备案、劳动用工变动情况备案和注销备案工作。

(六)建立专职劳工管理员制度。园区内的所有企业均应配备一名专职或者兼职劳工管理人员,负责企业内部的劳动用工和工资支付管理,发现欠薪隐患,及时报告。

(七)园区内企业工资拖欠问题得到有效控制。各责任部门及时掌握企业欠薪情况,排除欠薪隐患,杜绝发生10人以上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欠薪群体性事件,或造成恶劣影响的极端欠薪事件。

(八)防范处置欠薪长效机制全面落实。提高园区管委会、企业工会处置欠薪问题能力,发挥园区管委会和企业工会在调解劳动纠纷中的调解职能。落实部门联合预警监控、工资争议绿色通道、欠薪失信联合惩戒、重大事件应急处置制度规定和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处理等机制,依法有效解决企业欠薪问题。

(九)欠薪案件处置快速有力。重大活动、元旦春节等重大节假日期间,欠薪案件能在7日内得到妥善处置;对个人讨薪极端事件或欠薪重大舆情事件,能在第一时间作出响应并进行处置;欠薪案件未及时处置率为零。

(十)保障破产企业职工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审理破产企业案件,应当依法保障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破产财产依照第一顺序优先清偿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补偿金。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以工业园区相关人员为成员的防范和处置欠薪工作领导小组,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机制;强化多部门联动,加强与公安、信访等部门信息沟通和协调处置工作,共同分析研究当前劳动关系中带有倾向性、苗头性的问题,对重大劳动关系隐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理。

(二)将劳动合同书面审查、主动监察等专项检查和日常服务走访相结合,定期对辖区内企业进行随机抽查用工情况,及时有效地掌握辖区内企业经营和工资支付状况,督促和帮助企业做好员工工资的核对、结算、清理、发放等工作;加强与劳动监察部门对接,对存在较大隐患的企业及时掌握信息,同心协力调处劳资纠纷,避免事态扩大。

(三)要对工业园区企业开展劳动保障政策法规方面的培训,为企业查找劳动用工方面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过企业QQ群,广泛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政策,报道典型案例,发表宣传报道,让更多的企业了解签订劳动合同、按月足额支付工资的重要性,明白拖欠员工工资的严重后果,从而在源头上控制劳动欠薪事件的发生。

 

附件2

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

鉴定工作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根据省人社厅等八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意见的通知》(闽人社文〔2017〕289号)、《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健全劳动关系领域风险防控机制的通知》(闽人社文〔2018〕207号)精神,按照“预防为主、基层为主、调解为主”的方针,为进一步健全调解组织,组建工作队伍,完善工作制度,发挥专业调解队伍在争议处理中的基础性作用,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鉴定工作,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工作目标

将劳动关系协调员作为预防和化解劳动关系纠纷的重要力量,逐步推行劳动关系协调员亮证上岗制度,切实承担起用人单位和员工双方利益协调、权益保障诉求表达、矛盾调处的工作任务。2019—2020年,用两年时间打造一支一定规模的专业化、规范化劳动关系协调员队伍,通过劳动关系工作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多元化解工作机制,确保工业园区基本实现规范有序、公正合理、互利共䊨、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二、主要内容

(一)报考对象

1. 企业从事人事、工会、法律服务、劳资的员工。

2. 机关事业单位工会、乡镇(街道)工会干部和财务人员。

3. 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综治办、司法所、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的有关工作人员。

4. 学校、卫生、科技、文化等单位从事人事、工会、综治、办公室、劳资的有关工作人员。

5.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以及有意从事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和社会青年。

(二)申报条件

考生须具备高中(或同等)以上学历毕业证,才可按下列条件进行申报鉴定:

1.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①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②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高等院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在校生。

2.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③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学专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研究生毕业生)。

3.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3年(含)以上;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预备技师证书的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具有大学本科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具有硕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5)具有博士研究生本专业或相关专业学历证书,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4.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三)考试时间

鉴定考试时间:上半年5月18日,下半年11月16日。

  (四)收费标准

根据《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财政厅关于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复函》(闽价费〔2017〕279号)文件规定,鉴定费:四级/中级254元/人,三级/高级304元/人,二级/技师654元/人,一级/高级技师754元/人。

(五)鉴定机构

我市具备本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资质的鉴定站是宁德师院国家职业技能鉴定站,联系人:董老师,联系电话:13905939433。

(六)培训方式

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实行社会化培训,考生如需培训,本着自愿原则,可选择网络、面授、自学等方式学习。

  (七)相关待遇

1. 根据福建省财政厅、人社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闽财社〔2019〕11号)精神,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外,对通过社会化考试取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者可向人社部门申请享受“见证补贴”。补贴标准如下:国家职业资格四级/中级1000元/人,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1500元/人,国家职业资格二级/技师2000元/人,国家职业资格一级/高级技师3000元/人。

2. 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且从事该专项工作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可按其技能等级和工作量,适当的核增奖励性绩效工资,鼓励企业建立薪酬待遇和技能等级挂钩制度,对获得劳动关系协调员国家职业资格证且从事该专项工作的员工,可适当增加薪酬待遇。

三、工作要求

(一)构建和谐劳动关系是党中央提出的国家战略,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要积极组织学员参加劳动关系协调员培训鉴定。鼓励获得市级以上劳动关系和谐企业,以及获得劳动关系和谐工业园区称号的园区内企业组织相关人员参加培训鉴定。

(二)各乡镇街道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综治办、司法所、中小学、医院等相关部门,以部门为单位可选派1—2人参加培训鉴定。

(三)各基层工会组织负责人、法律工作部门负责人、兼职劳动争议仲裁员、劳动争议调解员、劳动法律监督员和企业工会劳动争议调解员可分批参加培训鉴定。

①相关职业是指人力资源管理、劳动保障事务处理、社会工作等职业。

②相关专业是指劳动与社会保障、劳动经济学、人力资源管理、工商企业管理、法学、社会学等专业。

③相关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是指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师、劳动保障协理员、劳动保障专理员、社会工作者等与劳动关系协调员职业功能具有关联性的职业资格证书。


附件3

建立劳动争议流动仲裁庭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关于完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完善多元处理机制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26号)精神,为进一步提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的效能,经研究,决定建立劳动争议流动仲裁庭制度。现结合实际,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指导企业与职工建立多种方式的对话沟通机制,完善劳动争议预警机制,特别是在职工薪酬调整、劳动合同解除等涉及劳动关系重大调整时,广泛听取职工意见,依法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二)指导工业园区和企业建立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在工业园区和有条件有需求的规上企业成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中心),并积极进行深入指导,建立健全相关调解制度和流程,合理配备调解人员,督促基层调解组织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三)劳动争议流动仲裁庭是直接面向化解劳资矛盾的第一防线,开展劳动争议流动仲裁庭建设,既能方便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近依法维权,减轻当事人诉累;解决仲裁“案多人少”的矛盾和调处压力,提升调解仲裁办案效能及基层调解仲裁组织权威和公信力,促进争议化解在萌芽,又能为我市建设“无欠薪”工业园区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二、主要内容

从适应我市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处理实际需要出发,因地制宜,合理布局,设置流动仲裁庭,在各县(市、区)建设的“无欠薪”工业园区中开展劳动争议流动仲裁庭规范化建设。

(一)案件管辖。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监督指导流动仲裁庭开展工作,流动仲裁庭以各县(市、区)仲裁委的名义审理辖区内的劳动人事争议案件。

(二)受理告知。各县(市、区)仲裁委立案受理需流动至现场审理的案件后,按《办案规则》规定时限内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仲裁法律文书,明确告知开庭时间、地点。

(三)办案流程。流动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应严格依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法定程序开展调解仲裁活动。开庭前,在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由仲裁庭主持庭前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现场制作调解文书,双方当事人在调解文书上签字盖章。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准时开庭;开庭时,庭审现场应悬挂仲裁徽,仲裁员应当统一着正装、佩戴仲裁徽章,书记员现场记录;庭审结束后,主持双方当事人审阅庭审笔录并签字。

(四)公正依法。要着重查明争议事实,正确适用法律,突出优先调解,要坚持合法、公正、及时原则,依法办案、及时调处。流动仲裁庭作出的仲裁决定书、调解书、裁决书经仲裁院负责人、分管领导会签以及仲裁委主任签发后,加盖仲裁委公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五)调裁审衔接。流动仲裁庭应加强调、裁、审衔接,积极与各类调解组织沟通,加强互动与协作。要强化对调解组织的工作指导,就地开展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协议的审查确认工作,充分发挥基层调解组织调解先行的作用。要加强与基层人民法庭的协作,实现调、裁、审在基层的无缝对接。

(六)结案归档。案件审理终结后,流动仲裁庭应通过省人社厅仲裁案件信息管理系统上传法律文书、登记结案信息,并报批结案。结案后,流动仲裁庭应将案卷整理、装订成册,统一归档。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负责劳动争议流动仲裁庭的组建和组织实施,同时,应建立健全流动仲裁庭工作人员业务培训制度,通过庭审观摩、案例分析、分类指导等多种方式开展仲裁实务研讨,并积极选送流动仲裁庭工作人员参加上级组织的业务培训学习。

(二)流动仲裁庭设庭长1名,负责流动仲裁庭的具体工作。流动仲裁庭庭长由各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选聘仲裁员兼任。

附件4

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宁德市委、市政府《关于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实施意见》,规范和协调劳动关系,依法维护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就“无欠薪”工业园区开展企业集体协商工作制订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各县(市、区)每年至少各培育2个行业、2个企业、1个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培育2个企业、1个行业或区域集体协商示范点。“无欠薪”工业园区企业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85%以上,百人以上企业普遍建制。

二、主要内容

(一)开展集体协商要约。把区域、行业要约协商作为重点和主攻方向,鼓励企业根据发展实际和职工诉求,围绕薪酬福利、劳动保护、职业培训等涉及职工利益的重大事项进行协商,制定科学的劳动标准,不断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畅通职工诉求表达渠道,及时化解企业生产经营和职工生产生活遇到的困难,不断增强企业和职工对集体协商工作的认可度。

(二)要约范围。“无欠薪”工业园区内已建工会,但尚未就工资分配、劳动安全卫生和女职工特殊权益保护等事项开展集体协商的各类企业;已开展集体协商签订集体合同,但合同已到期,应当续商续签的企业;集体合同尚未到期的企业,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调整时间,依法要约协商,签订专项集体合同;适合开展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的行业区域。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社局要以《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为指导,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做好方案制定,为在工业园区内开展集体协商工作打好基础。

(二)各县(市、区)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成员单位要落实责任分工、形成合力,积极引导协商双方主动要约、依法应约。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加强对集体合同工作的指导和集体合同审查管理;工会组织要广泛发动企业工会主动要约,积极引导职工群众识大体、顾大局,依法理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企联、工商联要积极引导企业通过集体协商的方式,协调各方利益,妥善解决劳动关系问题。要加强行业(区域)企业组织的培育和建设,增强企业组织的代表性。

(三)充分运用各种宣传方式和宣传阵地,加大宣传力度,营造氛围。要大力宣传《劳动法》《工会法》《劳动合同法》《福建省企业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条例》等法律法规政策,及新形势下做好集体协商的现实意义,积极培育协商理念和民主意识,营造依法要约和依法协商的氛围。要做好先进典型的培育、选树和宣传工作,促进工资集体协商质量的提升。要在已有的基础上,培育选树先进典型示范点,促进集体协商质量的提升。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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