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月起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吕海宾) 12月18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省教育厅、财政厅、人社厅近日联合下发的《关于提高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下个月起,全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将进一步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此举旨在提升乡村教师待遇,增强乡村教师职业吸引力,促进乡村教师“下得去、留得住、教得好”,以推动基础教育均衡发展。
记者了解到,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实施对象仍为全省乡中心区、村庄学校教师。同时,考虑到不少边远镇区条件相对艰苦,鼓励有条件的市、县在现有基础上,进一步扩大实施范围,将边远镇区所在地教师纳入补助对象,努力惠及更多教师。
关于补助标准方面,乡村教师生活补助制度是针对条件艰苦的乡村学校教师专门设立的补助政策,乡村教师(含各地纳入的边远镇区)除享受乡镇工作补贴外,还可享受乡村教师生活补助,补助额度不纳入绩效工资总量。各地要加大资金投入力度,逐年提高补助标准,2018年1月份起全省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400元,2019年1月份起提高到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
通知要求,各地要针对省定补助标准出台差别化补助办法。根据学校艰苦边远程度,充分考虑学校距离城区远近、交通状况等因素分档确定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标准,重点向海岛、山区等条件艰苦地区倾斜,向乡村小规模学校和乡镇寄宿制学校倾斜。同时,综合考虑教师日常表现、工作量完成情况、年度考核情况等因素,通过差别化补助充分发挥政策正向效益,逐步形成“越往基层、越是艰苦,实绩越好,待遇越高”的激励机制。
23个省级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所需经费仍由省财政予以综合奖补。2017年补助标准低于每月300元的,差额部分由省财政厅会同省教育厅据实清算后收回统筹用于以后年度补助支出。2018年奖补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400元,2019年提高到每人每月500元。
通知还要求,各地要严格按照省定标准落实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不得以乡镇工作补贴抵顶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未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的县(市、区)要从2018年1月份起按新标准实施;已实施乡村教师生活补助政策但补助标准低于新补助标准的,应按照新的补助标准开展补助工作,已高于新补助标准的,不得降低。
此外,各地要建立以身份证信息为基础的乡村教师生活补助申领信息库,实行实名制管理,对补助人数、补助标准和发放等情况进行动态监管,防止虚报、冒领、套取补助资金。补助资金要按时直接发放到教师个人工资账户。还要通过多种方式及时公开公示补助实施情况,保证补助发放取得实效。
责任编辑:陈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