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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提高高温津贴标准

2019-05-01 11:18 来源:宁德网

宁德网消息(记者 林珺)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今年,我市将执行新的夏季高温津贴标准,5—9月份,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领到260元/月或12元/天的高温津贴。

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调整

每人每月260元或每人每天12元

据介绍,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此前,我省规定,5—9月份,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可领到200元/月或9.2元/天的高温津贴。4月29日,省人社厅等六部门联合印发《关于调整夏季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经省政府同意,从今年5月1日起,对夏季高温津贴标准进行调整。

通知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在每年5—9月份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其中,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6—9月可按月或按实际高温天数计发。

调整后的具体发放标准为,按月计发的,每人每月260元;按天计发的,每人每天12元。用人单位发放的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津贴。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三种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且从事高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津贴: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在医疗期、工伤停工留薪期、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等未提供劳动的;劳动者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作业的情形。

高温津贴是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

用人单位未发放的劳动者可投诉

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负责人龚迪树告诉记者,目前我市已将新的高温津贴标准通知到各县(市、区),要求各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龚迪树表示,高温津贴作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但用人单位不能用此来代替高温津贴,否则就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劳动者在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落实高温津贴有关规定时,要及时向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向工会反映等。同时要提升自己的诉讼能力和证据意识,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此外,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健康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加强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要督促用人单位做好高温期间职工的防暑降温工作。各级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高温天气期间采取的劳动保护措施实施监督。

责任编辑:陈美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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