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社局跟你聊聊“高温津贴”那些事
随着天气逐渐炎热,高温津贴成为劳动者间的热点话题。今天就让我们来了解一下高温津贴吧!
1.什么是高温津贴?
高温津贴是从事高温作业的劳动者,依法享受的岗位津贴。建立高温津贴制度,是夏季对于高温劳作人员的特殊保护措施,目的是对劳动者高温天气下作业额外的消耗给予补偿。
2.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和标准是?
我省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在5-9月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应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5月份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6-9月按260元/月计发或按实际高温天数12元/天计发。
小贴士:高温津贴纳入工资总额,但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内。
3.高温津贴可以不发吗?
●高温津贴并不是可发可不发的“福利”。
若用人单位没按规定发放高温津贴,属于克扣或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依法责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加付赔偿金。
在发放高温津贴的同时,用人单位还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的药品,如发放绿豆汤、西瓜等防暑降温食品或相关药品,但用人单位不能以此来代替高温津贴,否则就是变相侵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4.上夜班可否领取“高温津贴”?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高温津贴的发放条件只取决于工作环境是否为室外、工作环境温度是多少,与白班和夜班没有关系。
5.难以确定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怎么办?
对于劳动者工作场所是否属于高温场所难以确定的特殊情况,用人单位应结合实际,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等民主管理程序商定。
6.用人单位不发高温津贴,劳动者如何维权?
劳动者要保留考勤表、天气预报等能够证明自己工作时环境已达到发放高温补贴标准的有效证据。
目前,福建省劳动者可通过举报投诉窗口、12333电话、12345平台等渠道进行咨询和反映诉求,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
7.高温津贴引发的劳动争议适用何种仲裁时效?
因为高温津贴性质上属于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高温津贴争议应适用特殊仲裁时效,在职期间不受一年仲裁时效的限制,离职时则应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人社部门提示:防暑降温工作季节性强,用人单位应合理安排职工夏季工作,适当调整高温、露天作业人员的劳动强度和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严格控制加班加点,确保职工身体健康。
稿件来源: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科
责任编辑:晴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