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专题 宁德人社专栏 新闻报道

工伤保险知多少?宁德人社告诉你!

——工伤待遇篇

2020-05-14 11:34

      

身为劳动者或用人单位,你对工伤保险了解多少呢?

工伤保险作为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保护劳动者权益、降低用人单位风险、维护社会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与每一位劳动者的切身权益都息息相关!

今天,宁德人社君带大家了解一下工伤保险待遇政策。

我们精心准备了11个问答,

以便大家更好地了解工伤保险政策。

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问题哪些工伤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答:(1)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3)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4)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5)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6)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7)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8)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9)劳动能力鉴定费。

问题哪些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支付

答:(1)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2)停工留薪期的工资福利待遇;(3)五至六级伤残职工的伤残津贴;(4)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多久?

答: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问题: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21个月的本人工资。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4)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问题:五至六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2)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3)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七至十级伤残职工有哪些工伤待遇?

答: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问题:生活护理费的标准是多少?

答: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问题:工伤死亡待遇包括哪些?

答:工伤死亡待遇包括:(1)丧葬补助金: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问题:职工在同一单位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的,能否重复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答:职工在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期间多次发生工伤,经劳动能力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可以多次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按照其在同一用人单位发生工伤的最高伤残级别计发。

问题十:哪些情形职工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3)拒绝治疗的。

问题十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应如何处理?

答:职工与用人单位发生工伤待遇方面的争议,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依法参加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

在这里也再次呼吁广大用人单位自觉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既保障职工工伤后的合法权益,又化解用人单位用工风险。

               工伤保险与您风雨同舟!

来源:市社会保险中心

责任编辑:晴天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宁德网简介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宁德网 版权所有,未经宁德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4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309374

广告联系:0593-283132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新闻热线:0593-2876799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15号闽东日报社三楼

闽ICP备09016467号-17 网络举报监督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