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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看!这几种情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怎么办

2020-11-17 10:25

近期,省人社厅、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下发了《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明确规定改革前参加我省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试点,改革时因中止缴费不属于新的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参保范围的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不享受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的养老金。以下几种情形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得这么办:

1、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应尽快按规定办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

2、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未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养老保险关系的,将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

3、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开始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养老金的,经本人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予以退还;

4、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金,试点期间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经本人申请,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储存额可退还,也可以转移至参保人员户籍所在地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后延缴费至满15年后,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开始按月领取养老金;

5、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未享受养老金,试点期间缴费年限累计达到15年及以上的,转移至户籍所在地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规定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

来源:养老保险科

责任编辑:晴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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