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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后挪车起口角 二人皆被立案侦查

2018-07-19 09:46 来源:宁德网 张文奎,姚晓琦

宁德网消息(闽东日报记者 张文奎 通讯员 姚晓琦) 两人因挪车起口角继而发生斗殴,随后被民警查出皆是酒驾,这一滑稽剧于7月13日凌晨在东侨漳湾工业园区宁一大厦停车场上演。

当日1时02分许,王某飞在宁一大厦停车场准备驾驶小车时,发现其小车被赵某驾驶的小车挡住,遂上前与赵某沟通挪车,双方在随后的沟通中发生口角,赵某遂打电话给其朋友左某称其被人打伤,左某得知后从家中拿了一把西瓜刀和棒球棒,叫上张某波一起赶到现场,并伙同赵某持械殴打王某飞,导致王某飞腰部、背部受伤。

群众报警后,东侨公安分局西陂塘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调查时,发现赵某、王某飞均存在饮酒后反应,随后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到达现场,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测试,赵某、王某飞的呼气式结果分别为163毫克/100毫升、117毫克/100毫升,两人均涉嫌危险驾驶。民警立即将两人带到宁德市医院急诊科抽取血样,并将血液样本送至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7月16日,收到司法鉴定意见书,结论为:赵某、王某飞血液中乙醇含量分别为147.75毫克/100毫升和108.25毫克/100毫升,均达到醉驾标准。目前已对两人立案侦查。

市交警支队直属二大队民警介绍,案发当晚,王某飞在KTV喝完酒后准备打的回家,就想把自己开来的小车挪到靠边的车位上,车辆行驶不过十来米的距离。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2013年出台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8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以危险驾驶罪定罪处罚。

法规中的“道路”在《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中有明确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因此,在公共停车场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也属于在“道路”上驾驶,构成醉驾。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赵某 王某飞 驾驶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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