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陪小孩游乐园玩耍 监护人摔伤获赔8000元

2015-11-06 08:24 来源:宁德网 王旺声 曾祖强 郭妃芳

宁德网消息(王旺声 曾祖强 郭妃芳) 带小孩到儿童游乐园玩耍,自己却摔倒造成左脚踝骨折。近日,福安市城郊工商所几经调解,成功帮助消费者获得一次性赔偿8000元。

7月19日,肖先生购票带孩子到福安一家儿童游乐园玩耍,在滑梯游玩区不慎踩到海洋球,造成左脚踝骨折。当场,该游乐园工作人员就陪同其到闽东医院进行了治疗,医院告知“伤筋动骨一百天”,需要好好休养。随后,他要求商家一次性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共计3万多元,商家一直没有支付。肖先生无奈之下于9月6日拨打了12315维权电话,请求工商部门帮助维权。

接到投诉后,城郊工商所工作人员组织了第一次调解。在调解中,该负责人表示自己经营的游乐园已经根据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相关规定,在游乐场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提醒标识,而且工作人员已经第一时间将肖先生送医并赔付医药费用,不应该再承担其他费用。消费者肖先生表示不能接受。

在第一次调解无果后,城郊工商所工作人员又多次联系双方进行沟通,并明确告知游乐园负责人,作为经营者提供的服务危及了消费者人身安全,根据新《消法》第四十九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应当承担责任。而肖先生作为儿童的监护人进入游乐场内,在商家已经明确警示的情况下,也应该承担部分责任。最终,商家同意一次性赔付费用8000元,消费者表示满意。

责任编辑:吴圣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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洋中 党建 线下 西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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