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法院审结宁德市首例拒不执行判决案件
宁德网消息(记者 茹捷 通讯员 罗彦霏) 11月18日下午,福安法院第四法庭响起了法槌声,我市第一起拒不执行判决案件正在宣判: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系福建启源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启源公司”)法定代表人。2013年3月6日、12月5日,福安法院经审理,对郭某某诉李某某、启源公司债权转让纠纷一案,池某某诉启源公司生命权纠纷一案,分别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在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郭某某借款320万元并支付利息,启源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判决启源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支付池某某困难补助款16万元。上述两份判决分别于2013年3月28日、2014年3月23日发生法律效力。因被告人李某某及启源公司未履行与郭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2013年5月23日、2014年4月21日,福安法院分别向被告人李某某及启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014年7月30日,福安法院执行人员在进行财产拍卖调查时发现上述被查封的厂房已被福安市华一蓄电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一公司”)承租并进驻生产,华一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向执行人员提供了一份与启源公司签订的《厂房租赁合同》。此前,陈某某将租赁厂房的租金及购买设备的钱款50万元,于2014年6月16日、6月25日、7月21日、9月15日,依次分别转入被告人李某某指定的杨某某账户10万元,林某某账户20万元、10万元、10万元。被告人李某某收到上述款项后未依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福安法院报告启源公司财产变动情况,并伪造了将租金和转卖设备的钱款用于抵偿华一公司欠款、货款及谢某某欠款的相关收条及证明,以隐瞒其收到上述款项的事实。上述50万元款项被李某某陆续用作他用,致使上述生效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无法执行。9月22日福安检察院向福安法院提起公诉。
被告人李某某在对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具有执行内容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具有履行能力时,采取隐瞒财产的方法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李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与原犯骗取贷款罪被判处的刑罚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予以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包括四种情形:一是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二是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三是协助执行义务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四是被执行人、担保人、协助执行义务人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通谋,利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职权妨害执行,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承办该案法官介绍。
责任编辑:吴圣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