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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定金后拒签合同 法院判返双倍定金

2015-12-11 09:01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李珊珊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李珊珊) 想买块地,已谈好合约并支付2万定金,对方却迟迟不愿签订合同。纳闷的缪某后来才发现,原来是因为“卖家”陈某自己都没拿到那块地的使用权。得知真相的她,诉至法庭请求判令陈某双倍返还定金。日前,福安法院开庭审理后支持了她的诉求。

据缪某介绍,2012年12月25日,她与陈某约定将其从福安市东凤村村民处转来的安置地份额以35万元转让给她,由陈某办理转让手续,缪某缴纳手续费6000元。随后,缪某向陈某支付了安置地转让定金2万元。照理说,谈好合约也支付了定金,接下来双方应该毫无悬念地签订转让合同了。可让缪某不解的是,此后陈某却一直借故拖延签订安置地转让合同。直至2014年3月份,缪某才知道,原来陈某至今仍未取得安置地使用权,而她想要转过来的那块地,其实人家早已转给了别人。因此,缪某请求法院判令陈某双倍返还她的安置地转让定金4万元。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为购买安置地使用权,原告缪某向被告陈某支付了定金以作为债权的担保。陈某收取定金后,理应履行安置地使用权的转让、过户等义务。经查实,讼争安置地使用权并未转让到陈某名下,合同目的已无法实现,即被告陈某无法履行合同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即“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为此,现给付定金的一方即原告缪某要求被告陈某双倍返还定金,符合合同法的规定,依法予以支持。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定金 缪某 安置地 陈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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