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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的哥”超速造成一死两伤被追究刑责

因交通肇事罪获刑一年三个月

2016-03-28 09:15 来源:宁德网 陈健,罗彦霏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罗彦霏) 作为一名职业的出租车司机,肩负着整车乘客的生命安全责任,理应具有基本交通安全常识。然而福安出租车司机王明(化名),在驾车载客中不仅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还严重超速,造成一死两伤的严重后果。记者3月27日从福安法院获悉,因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出租车司机王明被该院以交通肇事罪论处,并获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出租车超速行驶侧翻一死两伤

据介绍,案发时,王明系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2015年11月11日12时许,王明驾驶一辆出租车搭乘被害人徐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从福安市湾坞镇高速收费站沿大唐火电厂方向行驶。当车辆行经湾坞镇半屿村路段,王明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致使车辆驶入路面积水路段,而后车辆失去控制,碰撞后发生侧翻。事故造成被害人徐某某当场死亡、被害人王某某(轻伤二级)与刘某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严重交通事故。

据了解,事故发生后,周围群众报警,司机王明在现场等候。经福安市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王明驾驶机动车,未注意观察前方路面情况,车速严重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且未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通行,是造成本起事故的根本原因,承担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5年11月14日,王明所在的出租汽车有限公司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亲属人民币90000元。

司机交通肇事获刑一年三个月

日前,此案经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明违反了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并导致一人死亡,负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法院认为,王明的这一违法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另外法院还认为,王明在案发后明知他人报警并没有逃离现场,一直在现场等候警方处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属于自首行为。另外,王明还积极赔偿被害人徐某某亲属的部分经济损失,应给予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之下,法院最终以交通肇事罪,依法判处王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承办该案的法官提醒广大市民,雨天路面积水多,不容易控制车辆,因此必须严守交通规则,低速慢行,以保障自身人身安全及道路交通安全,切勿以身试法。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王明 被害人 出租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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