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经济困难 女子要求前夫支付扶养费败诉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陈明丽 罗彦霏) 夫妻离婚了,一方经济较差,是否能得到经济稍好一方扶养呢?日前,福安法院审结一起夫妻扶养关系纠纷案件。女子陈某以离婚后生活困难要求前夫支付生活补助金8万元的诉讼要求不获法院支持,法院以双方夫妻关系不存在为依据,依法驳回了陈某的诉讼要求。
据介绍,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夫妻间扶养义务的前提是夫妻关系的存在,该案中原、被告已经离婚,夫妻关系已不存在,原、被告间的扶养义务自然解除,现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经济补助金于法无据,不予支持,原告可依靠其子女解决,遂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释法:
主审此案的法官认为,本案是一起夫妻离婚后,一方再要求对方履行扶养义务的纠纷。法官表示,《婚姻法》第二十条规定:“夫妻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官还表示,夫妻间的扶养义务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定义务,离婚时该义务随着配偶身份关系的解除而终止,离婚后不再有扶养费的给付义务,只有当一方生活存在困难时,另一方才具有“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的义务,该义务不是支付扶养费的义务。法官表示,该案原、被告的夫妻关系在几年前已经解除,原、被告之间的扶养义务已不复存在,故原告的诉请缺乏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根据承办法官介绍,在我国法律中,“赡养”“扶养”与“抚养”属于三个不同的概念,简单地说就是“赡养长辈、扶养同辈、抚养晚辈”。夫妻间的经济供养和生活上的帮助属于典型的“扶养”关系。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