货车超车酿事故 少年左腿被迫截肢
宁德网消息(孙浩章) 近日,福安法院受理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原告陈某某(未成年人)因交通事故而造成左小腿被迫截肢。
原告诉称:2015年12月20日14时,被告李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从福安市坂中三角坪沿福穆线往坂中大桥方向行驶,行经坂中大桥与坂中公园路十字交叉路口路段,在超越同向前方从坂中三角坪往坂中大桥方向直行的由郑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乘载原告)时右转弯往坂中公园路方向行驶,导致碰撞郑某某驾驶的电动车,造成郑某某及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闽东医院急诊室抢救,当日转到福州军区总院行左足截肢术,2015年2月29日出院回到闽东医院继续治疗,2016年2月1日出院。原告于2016年4月1日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原告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营养期、护理期、劳动能力丧失程度进行鉴定,该鉴定机构鉴定认为原告的伤残等级为六级,后配置假肢费用为992300元,营养期为90日、护理期为150日,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原告住院期间的医疗费为22181.39元。
该起交通事故经福安市交管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李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查,被告李某某驾驶重型自卸货车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均已投保。由于无法达成调解意见,原告遂将肇事者李某某与保险公司一同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人民币1861057元。
目前该案在进一步审理中。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