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严打非法采矿 两名被告获刑并罚金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刘雪峰) 8月4日,两名非法采砂者经福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福安市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判处王某坤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15万元;王某利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6万元。该案系闽东首例非法开采海砂被判刑的案件,也是福安市从严从重打击非法采矿专项行动以来所取得的成效之一。
2013年3月,王某春(另案处理)等人集资购买了一艘采砂船,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盗采海砂。2014年3月起,被告人王某坤受雇管理该采砂船,负责采砂和管理船员,在福安市下白石镇藟尾村海域、湾坞镇半屿村海域等地非法采砂,并销售给陈某某等人。2014年6月17日,被告人王某坤在宁德市蕉城区城南镇贵岐村采砂时,被宁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被告人王某坤负责的采砂船期间,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16.995万元。
2014年4月,被告人王某坤与被告人王某利等人集资购买了一艘船,并将该船改造成采砂船用于非法开采海砂。2014年5月起,被告人王某坤、王某利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由被告人王某利负责驾驶该采砂船到福安市下白石镇藟尾村海域、湾坞镇半屿村海域等地非法盗采砂,并销售给张某某等人。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王某利驾驶该采砂船在福安市赛岐镇苏洋砂场卸砂时被抓获。经福建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该采砂船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的价值为人民币8.3万元。
对于二被告人的行为,法院作出如上判决外,还对两艘采砂船上的采砂卸砂设备予以拆除没收,并没收涉案的1394.6立方米海砂和99000元赃款。
海砂是宝贵的矿产资源,同时也是海洋生态环境的重要组成部分。一些人为了牟取暴利,在未取得许可的情况下,盗采海砂,对海洋生态环境造成很大的危害。该案的判决,再次给心存侥幸的非法采矿者敲响了警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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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非法采矿罪)“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