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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一男子醉驾摩托车获刑

2016-09-14 09:24 来源:宁德网 陈健,黄有嘉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黄有嘉) 如果抱着侥幸心理,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没事,那就大错特错了。近日福安市民叶某因醉酒驾驶摩托车,结果构成危险驾驶罪,被福安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男子酒后醉驾摩托车

今年5月31日20时50分,叶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醉酒后驾驶无牌二轮摩托车搭载孙某,从福安市城北岩湖坂沿国道104线往福安市溪东方向行驶,途经国道104线2117KM+100M附近路段时,被福安市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叶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75mg /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福安法院审理后认为,叶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妨害了正常的道路交通秩序,危及道路交通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叶某无证醉酒驾驶无牌机动车,应从重处罚;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最终,福安法院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叶某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法官提醒:摩托车醉驾也要入刑

据福安法院法官介绍,一直以来,许多市民存在一个错误认识,认为酒后驾驶摩托车没事。实际上,我国法律中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项作业的轮式车辆”。

按照此标准,电动车、摩托车、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改装(拼装、报废)车等俗称的“五类车”中,除了摩托车本身就属于机动车外,改装的电动车、机动三轮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一旦超过其非机动车标准、达到机动车标准,均要按照机动车来处罚。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叶某 摩托车 驾驶 机动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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