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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资质擅自开工致1人死亡 工程3名承包责任人获刑

2016-09-20 10:12 来源:宁德网 陈健,黄才嘉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黄才嘉)所谓“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可是福安的陈某清、陈某飞、陈某龙等3人,在未取得承揽建筑工程相应资质的情况下,竟承包下水道清淤工程,最终酿成1名工人死亡、4人受伤的惨剧。日前,陈某清、陈某飞、陈某龙等3人站到了福安法院的被告席上。福安法院审理后以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某清、陈某飞、陈某龙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据该法院介绍,2014年8月初,陈某清、陈某飞、陈某龙在未取得承揽建筑工程相应资质的情况下,共同承包福安市坂中乡铜岩村下水道清淤工程。2014年8月6日15时许,陈某清、陈某飞、陈某龙在未对陈某年、陈某生、陈某明、陈某奇、郭某英等人进行培训、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未对现场危险源进行排查等情形下,要求上述施工人员雨后在地势较低的下水道内进行清淤作业,后因清淤时恰逢阵雨,积水下泄,致使陈某奇、陈某年、陈某明、陈某生、郭某英被水流冲走,其中陈某奇、陈某年、陈某明、陈某生获救,郭某英因颅脑受撞击死亡。案发后,陈某清、陈某飞、陈某龙分别赔偿郭某英亲属180000元、90000元、90000元,取得对方谅解;铜岩村村委分别赔偿郭某英亲属、陈某年、陈某生、陈某明、陈某奇360000元、2000元、2600元、2000元、2000元。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陈某清、陈某飞、陈某龙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致1人死亡、4人受伤的重大伤亡事故,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因此,福安法院以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陈某清、陈某飞、陈某龙3人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

责任编辑:叶朝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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