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一男子私自开设电镀厂 因严重污染环境被判刑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黄才嘉) 没有办理工商营业执照,私自开设电镀厂,非法电镀加工后,还将产生的废污水直接排出厂外,废水排放超出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近日,福安男子苏某因污染环境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2015年6月至10月间,被告人苏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私自开设电镀厂进行电镀加工,并将产生的废污水直接排出厂外。
同年10月19日,福安市环保局执法人员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对其电镀厂的车间清洗桶、车间北侧门外地面残留水取样,并对电镀设备等进行查封。车间清洗桶水六价铬浓度分别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36.75倍、3.45倍;车间北侧门外地面残留水六价铬浓度、总铬浓度,分别超过规定排放标准的54.5倍、4.75倍,严重污染环境。2015年12月底,苏某擅自将已查封的电镀设备予以变卖。
福安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违反国家规定,无证经营电镀厂,并在生产作业过程中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的废水,且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苏某擅自将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查封的违法设备变卖,酌情从重处罚。苏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从轻处罚;主动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因此,福安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苏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