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非工作时间外出代班遭弃 公司被判决5日内安排其“归位”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叶晓明 黄才嘉) 福安的杨先生被公司以“到其他单位代班”为由除名。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杨先生回所在公司上班后,杨先生所在公司对此结果并不满意,向法院提起诉讼。11月9日,福安法院披露,法院一审判定,以该公司不能提供杨先生代班的证据为由,判定该公司让杨先生“回归”。
以员工外出代班为由欲“除名”
2008年4月,杨先生进入福安市某公司,成为该公司的一名员工,双方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合同对杨先生的工作期限、工种、工资标准、发放方式等作出了相应的约定。
然而,杨先生所在公司从2013年2月份起,停止安排杨先生工作至今。对于停止安排工作的理由,该公司庭审中是这样陈述的:2013年2月份起至2013年6月1日的晚上和周末,杨先生由于到朋友单位代班,均到福安公共交通公司上班。该公司因此认为,杨先生长期旷工,擅自离岗,且于2012年12月开始私自到福安公共交通公司应聘上班,故拒绝支付杨先生停岗期间生活费28413元,并要求解除与杨先生之间的劳动合同,确认该公司无需再安排其回公司上班。
一审判决应重新安排工作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杨先生与其所在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对双方都有法律约束力。虽然该公司称,杨先生从2012年12月开始擅自离岗、长期旷工,但没有提供其对杨先生离岗、旷工行为作出处理的证据予以证明,且杨先生停岗期间,该公司仍为杨先生交纳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故该公司的主张证据不足,不予采信。
同时,杨先生所在公司以杨先生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提出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合同,证据不足,也不予支持,且杨先生从2013年2月份起停岗至今为止,该公司既未对杨先生作出处理决定,也没有与杨先生解除劳动关系,即双方的劳动关系仍然存在,因此杨先生要求其所在公司安排工作的要求应予以支持。
综合审理,法院一审判决杨先生所在公司于判决生效5日内,重新安排杨先生回公司上班,并支付其停岗期间生活费28413元。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