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签字但未明示身份 法院判其不承担担保责任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叶林) 担保人如果仅在借条上签字,没有在借条上明示自己的担保人身份,债权人想要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能否获得法院支持?近日,福安市法院为此给出了答案,法院以“担保人若没有在借条上明示担保人身份,可不承担担保责任”为由,依法审结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
据悉,案件的原告蒲某向法院介绍,2014年8月和12月,被告林某分别向其借款40000元、21400元,并出具二张借条确认借款事实。被告林某某则在两张借条上签字提供担保。后来,因被告林某未清偿这二笔借款,蒲某遂起诉至该法院,要求被告林某还款,被告林某某承担担保责任。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林某分别于2014年8月、12月向蒲某借款40000元、21400元系属实,故林某负有向原告还款的义务。林某某在二张借条上签字,但是其仅在2014年12月的借条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字,而在2014年8月的借条上的签字未表明任何身份。蒲某的举证不足以证明林某某在2014年8月的借条上签字是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因此,法院判决林某某仅需要对2014年12月的21400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无需对2014年8月的40000元借款承担担保责任。
承办该案的叶法官告诉记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他人在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或者借款合同上签字或者盖章,但未表明其保证人身份或者承担保证责任,或者通过其他事实不能推定其为保证人,出借人请求其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生活中,如借款需要担保的,债权人一定要让保证人在签名前面加注“担保人”“保证人”或者表明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否则,仅签字未标明担保人的身份,恐导致无法向担保人主张担保责任的法律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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