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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检察院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推行赔偿保全制度

有效化解社会矛盾

2016-12-02 10:23 来源:宁德网 王旺声 陈光杰

宁德网消息(王旺声 陈光杰) 11月24日,福安市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这是该检察院在轻微刑事案件办理中推行赔偿保全制度,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的又一案例。

据了解,2016年7月,福安市某村民林某某与陈某某在干农活时,因偶发矛盾引发口角后互殴,导致陈某某右侧6-8根肋骨骨折,达轻伤二级,林某某轻微伤。公安机关经多方调解不成,将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刑拘后提请福安市检察院批准逮捕。在审查中,福安市检察院考虑到该案系生产中偶发矛盾引起,双方为同村村民,犯罪嫌疑人主观恶性不大,被害人也存在一定过错,虽调解不成,但为防止矛盾升级,建议公安机关采用赔偿保证金制度,由犯罪嫌疑人林某某家属向福安市公安局提存赔偿保证金3万元。11月24日,福安市检察院以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据介绍,实践当中这样的案件并不少,在一些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有赔偿能力且有赔偿意愿,但由于被害人或其家属的不合理诉求而导致无法达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也时有发生。为保障被害人的民事赔偿权利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办案效率,减少不必要的羁押,促进矛盾化解,福安市检察院自2013年起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试行赔偿保全制度,2014年正式推行。轻微刑事案件赔偿保全制度是指司法机关在办理因民间纠纷引起的轻微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赔偿意愿和能力,因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诉求不合理,或因双方矛盾激化等原因,未能及时达成民事赔偿协议的,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预先缴存一定数额的赔偿保全款或提供有效的可变现财产担保,以利于兑现附带民事赔偿款,以此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赔偿意愿和能力,司法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可依法酌情从宽处罚的机制。

2013年11月6日23时,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和朋友在福安市某饭店吃夜宵喝酒,由于老板江某某没给他打折,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心中不悦便拿啤酒瓶砸了江某某头部一下,造成江某某左额部头皮软组织挫伤,左额部皮肤裂伤,经鉴定为轻伤。在犯罪嫌疑人游某某向公安机关提存1.5万元后,福安市检察院于2013年12月19日以无逮捕必要对犯罪嫌疑人林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2014年推行赔偿保全制度以来,福安市检察院在办理轻微刑事案件中积极推行赔偿保全制度,在审查逮捕阶段以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3件4人,报捕前建议公安机关对4名犯罪嫌疑人作出取保决定,保证金数额为6000元至30000元不等。至今未发生一起因被害人得不到赔偿而引发的涉法涉诉信访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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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保全的方式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向指定账户缴存保证金后,赔偿保全款缴存证明正本由当事人提交司法机关附卷。双方当事人和解、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的,赔偿保全款用于执行相应的赔偿数额,多余部分退还缴纳人,不足部分由犯罪嫌疑人、被不起诉人、被告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补足。

当事人缴存赔偿保全款后、达成和解协议前,被害方要求先行支付医疗、丧葬等费用的,司法机关可以从赔偿保全款中提取部分金额,先行支付给被侵害人。先行支付部分,计入赔偿总额。

赔偿保全款一般以缴存现金为主,特殊情况下,当事人无法缴存现金,但有能力且愿意提供可变现财产的,可采取财产抵押、质押等形式实现赔偿保全。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赔偿 保全 福安市检察院 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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