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市频道 福安新闻

福安检察院首次对受贿案被撤案人进行告诫谈话

新司法解释出台 受贿案被撤案

2016-12-19 10:10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杨筱雯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杨筱雯) “感谢检察机关对我的公正处理。对于职务犯罪我一直心存侥幸,这次犯罪给我的教训是深刻的,代价也是惨重的,我十分后悔,今后我一定会加强自律,清清白白做人,干干净净做事……” 12月15日,被撤案人缪某含泪说道。

当日,福安市检察院首次针对一起因新司法解释出台而撤案的受贿案被撤案人缪某、钟某召开告诫谈话会。会上,该院公开宣布了对缪某、钟某的撤案决定,并围绕受贿犯罪的危害后果、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处罚依据对二人进行了告诫教育。同时,该院还针对如何加强对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监督管理,以及强化廉政教育等方面与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相关领导进行座谈。

据了解,被撤案人缪某系福安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因与社会闲散人员钟某共谋,利用职务便利收受贿赂5万元,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该5万元由二人平分。福安市检察院经审查,以涉嫌受贿罪对缪某、钟某立案侦查并提起公诉。2016年4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该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定罪标准进行了修改,将贪污受贿罪的追诉标准从人民币5000元提高至3万元。依据从旧兼从轻的法律适用原则,福安市检察院依法对二人作出撤案决定。

在严格依照该司法解释办理案件的同时,该院还十分注重防范职务犯罪风险。通过发放检察建议、举行预防告诫会、开展警示教育讲座、组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方式加强对相关单位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今年以来,共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9份,组织20家单位开展警示教育30余场,受教育人数达数千人。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缪某 撤案人 福安市检察院 撤案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宁德网简介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宁德网 版权所有,未经宁德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4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309374

广告联系:0593-283132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新闻热线:0593-2876799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15号闽东日报社三楼

闽ICP备09016467号-17 网络举报监督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