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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男子非法倾倒28吨危险物 涉嫌污染环境被依法提起公诉

2017-03-08 08:52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刘雪峰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刘雪峰) 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合股经营金属提炼加工厂。其间,还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8多吨废酸溶液倾倒至其厂房附近租用的土坑池内。日前,福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三名合股人陶甲(化名)、张乙(化名)、张丙(化名)依法提起公诉。

据悉,2016年1月20日,福安市环境保护局在“清水蓝天”专项行动中发现一金属提炼加工厂非法倾倒危险废物,遂对该厂进行现场检查。经鉴定,该废酸溶液PH值<2.0,且铅、镉、铜、锌的浓度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Ⅲ类排放标准数十倍,有的甚至上千倍,属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根据相关规定,非法倾倒危险废物三吨以上就构成犯罪,该厂非法倾倒的危险废物多达28吨,遂向有关部门通报。

为了促进该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紧密衔接,宁德、福安两级检察院及时介入,引导行政机关现场勘查、调取、固定证据:一是确定嫌疑人。先从现场停放的槽罐车保险单确认车主信息,再从车主处了解案件的相关情况,对确定嫌疑人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将案件通报该乡镇有关领导,配合查找相关责任人;二是保护现场。指导环保部门现场勘查后,对现场进行查封,并指定专人进行保护,以免现场被破坏;三是规范取证。监督环保局规范取样,及时固定证据,提高案件质量。

同时,福安市检察院通过与环保局、公安局以及污染源的所在地乡镇党委召开联席会议,对倾倒在赛岐后太大桥边土坑池里的废酸采取紧急处置措施,将其抽取回运至原加工厂内进行储存,及时消除危险。

现已查明,2015年9月初,被告人陶甲(化名)、张乙(化名)、张丙(化名)三人以非法营利为目的,在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未通过“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情况下,在其租用的福安市某厂房内合股经营金属提炼加工厂。其间,三人利用强酸等浸泡废旧金属进行提炼,并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28多吨废酸溶液倾倒至其厂房附近租用的土坑池内。日前,福安市检察院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三名被告人依法提起公诉。

承办检察官表示,近年来,一些企业和个人为了追求经济利益,乱排污水、偷排废气、乱倒危险废物,严重破坏生态环境。本案运用刑罚手段,严厉打击环境污染犯罪,对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具有禁止性、规范性、导向性的作用,有力地促使相关人员吸取教训,重视生态环境保护,也对社会企业和个体户等的生产行为和模式的转变产生启发和警示作用。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废酸 危险废物 倾倒 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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