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市频道 福安新闻

小车与逆行电动车相撞致2人死亡 死者家属要求精神赔偿获法院支持

2017-03-15 09:55 来源:宁德网 陈健,孙浩章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孙浩章) 小车司机林某某驾车外出,不慎与施某某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施某某与电动车上乘客黄某某死亡的交通事故。事后,两名死者要求保险公司进行精神赔偿不成,起诉到福安市法院。3月14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获悉,法院审理后判决保险公司应予以理赔。

电动车逆行两人死亡

据悉,去年的2月9日21时50分,林某某驾驶小型轿车,从福安城区方向往溪潭镇北洋新区方向行驶,途经溪北洋新区高架桥上时,与对向由施某某驾驶的从溪北洋新区方向往福安城区方向逆向行驶的福安二轮电动车(乘载黄某某)相碰撞,造成黄某某当场死亡,施某某抢救无效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

据介绍,事故发生后,根据福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施某某负事故同等责任,黄某某不负事故责任。这起事故的发生,给两名死者家属带来重大的精神创伤。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两受害者家属一并将保险公司起诉到法院。

精神赔偿获法院支持

据了解,案子移交到交通法庭后,法官多次找原被告及保险公司商量调解,但迟迟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根据商业第三者险合同,保险公司是否可以免予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

福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第九条免责条款有约定保险人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责任,但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系统一打印格式,保险公司并没有提供其他相应的证据证明其已向投保人履行了告知和明确说明义务,不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责任的免责条款对投保人也不发生效力。因此,保险公司在商业第三者险内应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福安市法院作出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经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保险公司 福安市法院 抚慰金 第三者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宁德网简介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宁德网 版权所有,未经宁德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4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309374

广告联系:0593-283132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新闻热线:0593-2876799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15号闽东日报社三楼

闽ICP备09016467号-17 网络举报监督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