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上演“案中案” 四男子诈骗28万元不成反获刑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重型牵引车雇用的驾驶员冒用他人身份信息伪造驾驶证,结果车辆在上路时发生车祸,车主担心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竟与雇员等人合伙骗取保险赔偿金。记者3月29日从福安市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审结了一起保险诈骗罪,四名男子分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四人一年四个月到二年一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的罚金。
发生车祸仓皇而逃
据福安市法院介绍,2013年12月18日14时许,市民陈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社口镇区,沿省道301线,往福安市城区方向行驶。途中交会车时,陈某越过道路中心线,撞上由“姚某”相向驾驶而来的重型半挂牵引车,事故导致陈某当场死亡。
事故发生后,“姚某”随即拨打110报警,在确认陈某当场死亡后便乘车逃离现场。“姚某”与老乡刘小某取得联系,相约在沈海高速公路瑞安出口处会面。办案民警到达现场调查后电话通知该重型半挂牵引车所有人谢某等人,要求肇事驾驶人及时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肇事车辆购买了保险,理赔问题应该不成问题,但当谢某联系上“姚某”时,“姚某”的一席话让谢某慌了神。
原来“姚某”的真实身份是“刘某”,刘某冒用“姚某”身份信息伪造了机动车驾驶证受雇于谢某等人,驾驶该肇事车辆。为了避免保险公司因肇事人员无证驾驶而拒绝理赔,谢某便想出以假乱真串口供的方法。
以假乱真串口供
谢某通过电话与刘某、刘小某联系,共谋约定由刘小某替代刘某作为肇事车辆驾驶人。刘某和刘小某来到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按事前约定,由刘小某假冒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刘某以“姚某”名义作为同车人员,向交警部门进行虚假陈述。数日后,刘某和刘小某向保险公司以相同模式进行虚假的事故陈述。同时经公安机关认定,死者陈某负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
该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刘小某、谢某与受害人陈某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刘小某、谢某自愿补偿受害人亲属14万元,并约定该款不计入法院判决的赔偿款中。随后,陈某亲属又通过民事诉讼程序,领回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限额范围内分别赔付的11万元、17万余元款项共计28万余元。
真相显露4人被刑事立案
据介绍,事后,谢某等人以假乱真串口供的事实还是东窗事发。福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根据市民举报对该起道路交通事故重新调查,对涉嫌保险诈骗罪的谢某、刘某、刘小某等四人进行刑事立案。
经警方调查,查明了刘小某顶替刘某等涉嫌犯罪的基本事实。2014年10月24日,经布控,福安市公安局先后将相关嫌疑人抓获归案,并由福安市检察院向福安市法院提起公诉。在案件审理阶段,谢某等共退出赃款28万余元。经审理,福安市法院分别以保险诈骗罪判处4人1年4个月到2年1个月不等的刑期并处相应罚金。
据悉,刑事判决发生效力后,福安市法院对陈某亲属提起的民事诉讼进行再审。经审理,福安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陈某亲属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误工住宿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11万元。车辆所有人谢某等三人连带赔偿陈某亲属死亡赔偿金等损失17万余元。谢某等人向法院退出的赃款直接退还给保险公司。
福安市法院表示,保险诈骗行为不仅直接侵害保险消费者利益、侵蚀了保险机构效益,而且损害了保险行业形象,破坏市场秩序。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