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借条只凭转账凭证 债权人讨钱获法院支持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有句话说:“谈钱伤感情,谈感情伤钱。”朋友遇到急事需要借钱,有人怕伤了两人的感情,不打借条就把钱借出去,结果还钱时却起了纠纷。近日,福安市民陈先生就遇到这情况,好在最后凭借款时的转账凭证,他的诉求才获得法院支持。
据介绍,2013年8月5日,吴某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10万元,吴某某未出具借条,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同日,陈某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吴某某交付借款10万元。借款后,经陈某多次催讨,吴某某未能清偿借款,陈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转账凭证形式合法、内容真实,可以证明陈某向吴某某转账10万元的事实,吴某某辩称上述10万元款项并非借款,但并未提出证据予以证明,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证人的证言进一步证明借贷事实的真实性,故上述款项可以认定为借款。因双方未明确约定借款利息和借款期限,应视为不定期无息借贷,陈某有权要求吴某某在合理期限内偿还借款10万元,利息的计算依法调整按年利率6%标准,从起诉之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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