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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一女子状告业主单位及拍卖公司 业主被判承担违约责任

拍下店面却卷入“三角”纠纷

2017-09-06 10:26 来源:宁德网 陈健,叶林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叶林)去年8月份的一场拍卖会上,随着拍卖师敲下拍卖锤,来自福安的刘女士竞拍成功,成功拍得福安某单位位于当地闹市区四间店面的三年租赁权。然而,拍卖成功后,刘女士却迟迟未能如愿“入驻”该店面。为此,刘女士和该单位及拍卖公司三方起了纠纷。

竞拍人:

拍得店铺租赁权却未能“入驻”

据介绍,去年8月中旬,福安某单位与当地某拍卖公司签订协议,约定将该单位坐落于福安某闹市区的四间店面租赁权进行拍卖,成功举行了一场拍卖会。在竞拍过程中,福安市民刘女士按照拍卖会规定要求,交纳了10万元拍卖保证金。

竞拍当日,经过激烈竞拍,刘女士成功拍得该单位四间店面三年的租赁权。其中,两间店面一年的成交价为21万元,佣金10500元;另一间店面一年成交价为20万元,佣金为10000元。成交后,该拍卖公司将竞拍情况告知该单位。

据悉,在竞买成交当日,刘女士向拍卖公司支付了拍卖佣金20500元。令刘女士感到意外的是,竞买成交后,四间店面却仍由原承租人占用并未腾空,该单位也未与刘女士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店面。刘女士在与该单位及拍卖公司多方交涉无果的情况下,将该单位及拍卖公司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解除所签订的拍卖成交确认书,还要求两被告返还10万元的保证金、20500元的拍卖佣金以及20万元的违约金和不能如期入驻造成的26万余元的经济损失。

记者了解到,该四间店面原承租人与该单位的租赁合同已于2015年3月期满,但店面的租赁权在被刘女士拍得后,店面于今年2月才被该单位收回,迟了近半年时间。

所有人:

为原承租人违约引发纠纷

据了解,面对刘女士在诉讼中所提诉讼请求,店面所有人福安某单位认为,案件属于拍卖合同纠纷,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拍卖合同纠纷发生于刘女士与拍卖公司之间,刘女士只能向拍卖公司主张权利。

同时,该单位还认为,该案主要由于原承租人违约所致,其与原承租人的纠纷尚在诉讼中。该单位早在刘女士拍卖成功后,将这一特殊情况告诉过刘女士,当时刘女士并无异议,只表示要求尽快收回店面并订立合同。为此该单位认为,该单位在此期间,并没有任何懈怠过错。

另外,对于刘女士所提的20万元违约金及26万元经济损失。该单位认为,这并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经济损失与租赁权没有关联性,不具有追偿性,刘女士无权向其索赔。

拍卖公司:

依法依约成交拍卖公司无责任

组织拍卖的拍卖公司则认为,拍卖会上,拍卖已经依法依约成交,拍卖成交确认书不应解除。拍卖公司认为,其受该单位委托,将该单位所有的四间店面三年租赁权进行拍卖,拍卖公司拍卖该店面的租赁权不存在瑕疵。

同时,按照拍卖公司与刘女士拍卖前签署的《拍卖会特别约定》第7条约定,竞买人应认真审阅本规定。拍卖前,刘女士已经实际查明该店面,对拍卖的店面现状已经有了充分了解。根据拍卖法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申明不能保证拍卖物的真伪或品质时候,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

另外,拍卖公司还认为,根据拍卖公司与店面所有人福安某单位所签订的委托拍卖合同约定,由该单位负责将店面转移给买受人,现今因该单位原因造成店面不能转移给刘女士,相关赔偿责任应由该单位承担。

法院判令:

店面所有人违约赔偿相关费用

对于刘女士、店面所有人以及拍卖公司三方各持已见,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刘女士在拍卖成功后,该店面所有人某单位未按约定与刘女士签订《租赁合同》并交付店面使用权,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违约责任。该单位延迟履行主要债务,在刘女士交涉仍无果,其行为属于合同法第94条第4项规定的合同解除情形。刘女士诉讼请求要求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合理合法,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因该单位违约导致拍卖成交确认书解除,该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即赔偿刘女士支付给拍卖公司20500元的拍卖佣金。同时,返还刘女士10万元的拍卖保证金。对于刘女士主张的20万元违约金和26万元经济损失,法院认为刘女士要求缺乏证据支持,不予支持。

对于拍卖公司,法院认定拍卖公司无责任,不需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拍卖 刘女士 店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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