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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公司购“工程一切险”出险 保险公司以不在理赔范围拒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付赔偿金并支付利息

2017-09-14 09:34 来源:宁德网 陈健,林红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林红) 因承建福安一条道路的改造工程,一家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令人遗憾的是,在保险期内,一名男子驾驶摩托车在该改造工程附近发生事故,建筑公司为此赔偿死者家属25万元。事后,该建筑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被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拒绝。9月13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获悉,法院判决该保险公司赔付投保建筑公司支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投保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

据法院介绍,原告方是我省三明市的一家建筑公司。该建筑公司于2015年因承建福安某道路的改造工程,在某保险公司福安营销服务部投保一项“建设工程一切险”的险种,保险期从当年9月12日至去年7月11日止。

据了解,去年1月6日,福安当地一名34岁男子郑某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从福安市康厝往周宁县方向行驶,当摩托车驶入该建筑公司所承建的改造路段时,不慎发生交通意外,事故造成郑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失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福安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做出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郑某负本起事故主要责任,道路施工方负次要责任。经交警协调,该建筑公司共赔偿死者郑某家属25万元的经济损失。

事后,该建筑公司向投保的保险公司进行索赔,但保险公司却以“机动车交通事故不在理赔范围”为由拒绝理赔,后建筑公司将该保险公司告上法院。

保险公司被判赔付还加支付利息

福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建筑公司与保险公司签订的“建筑工程一切险”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郑某驾驶摩托车驶入该施工破拆路段,造成郑某当场死亡、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该建筑公司在这起交通事故中负次要责任。因此,该建筑公司对给郑某造成的人身伤害负有法定赔偿责任。

案件开庭前,该建筑公司已在交警部门主持下与死者郑某家属达成和解,并支付家属赔偿款25万元。该赔偿款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及合同的约定。因此法院认为,该建筑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25万元理由充分,法院予以支持。

同时,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保险人应在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请求后及时作出是否赔偿的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应及时履行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否则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最终,法院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保险公司赔偿该建筑公司所支出的交通事故赔偿金25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建筑 保险公司 郑某 福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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