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往来欠款公司起诉法人个体 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林红) 日前,福安市法院审结一起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当地一家保健公司起诉某公司法人代表苏某某要求偿还货款,但法院查明苏某某系履行职务行为,该债务不属于苏某某的个人债务,应属于该公司结欠该保健公司的货款,故裁定驳回保健公司对苏某某的起诉。
据介绍,福安某公司从2014年1月起,多次向当地一家保健公司购买按摩器产品,到2014年12月19日为止,该公司累计结欠货款248760元。之后,该保健公司从该公司处取回两批按摩器产品价值125140元用以抵债,之后该公司法人代表苏某某又支付货款3000元,故最终该保健公司起诉要求苏某某支付剩余货款及逾期付款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标准,自2014年12月19日起计至实际还款之日止)。
法院经审理认为,苏某某虽然在上述对账单签字确认,但该保健公司出具对账单上明确载明客户为“该公司”,结合苏某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事实,应认定为上述货款系该公司和保健公司的买卖往来欠款,苏某某在对账单上的签字应认定为职务行为,与其个人无关。故苏某某并非该案适格当事人,保健公司对苏某某个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