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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男子坐车被撞索误工费 保险公司以达退休年龄拒赔

法院:误工并非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判断

2017-09-18 16:32 来源:宁德网 陈健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福安男子老陈已年届六旬,一次坐在他人摩托车后座外出时遭遇交通事故,这一撞可不轻,老陈直接被送进医院接受治疗。出院后,老陈索赔误工费,遭到肇事司机所在投保公司拒绝,对方以老陈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予理赔。那么,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老陈,能否可获得误工费赔偿?记者获悉,近日福安市法院和宁德中院两级法院对此都给出相同的答案。

一场交通事故受伤索赔起纠纷

记者了解到,这起保险纠纷案源于一起交通事故。

据介绍,去年8月4日下午4时,肇事司机邱某驾驶一辆小车,从福安市湾坞镇动车站往福安大唐火电厂方向行驶,行经福安市湾坞镇“田中村与湾坞交界”十字路口路段时,刮碰由林某某驾驶搭乘老陈的从福安市湾坞码头往湾坞镇区方向行驶的二轮摩托车,造成老陈受伤的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受伤的老陈被送往闽东医院接受治疗。经医生诊断,老陈伤情为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腰椎骨折等。事故发生后,当地交警部门对事故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邱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林某某和老陈不负事故责任。

据悉,老陈治疗结束后,找到肇事者邱某及肇事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协商,但一直协商未果,老陈迫于无奈,只得诉至法院寻求解决。

误工赔偿不以年龄为判断标准

据介绍,福安市法院交通法庭在审理本起事故过程中,认为本案之所以难以调解,争议焦点是事故发生时,老陈已64周岁,误工费能否获得支持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保险公司主张老陈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误工费应不予支持。法院对此则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确定误工费标准时,并未明确如何认定有无误工。

法院认为,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可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并非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故即使是超过法定退休年龄者,保险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老陈已丧失劳动能力,其主张不应被支持,故一审判决保险公司予以赔偿误工费损失。

据悉,一审判决后,保险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保险公司上诉维持原判。

说法:

退休人员遭遇意外也可申请误工赔偿

据审理此案法官介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误工费是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是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根据这项规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法官表示,该解释已经阐述误工费属受害人的客观损失,并未明确如何认定有无误工,而且规定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自己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也支持误工费,那就是说误工费是属于受害人如未遭受人身侵害而本应可获得却因侵害行为无法得到的利益,是以受害人有无劳动能力、误工时间及收入状况来判断和确定其是否存在误工费损失及数额,并非以有无实际工作或年龄大小来判断。

法官还表示,如果侵权人及投保的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受害者已丧失劳动能力的,误工费应予支持。即使受害者是青年人、中年人,如果明显已丧失劳动能力,也无法在法律上支持误工费。作为公职人员或者退休以后有退休金的人员,如果因人身遭受侵害,能举证证明其还有从事相关工作并且因这份工作得到收入的,误工费也应予赔偿。所以是否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断定误工费的依据,如果年龄达到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也不能“一刀切”支持或者不支持误工费,而要根据老人处的家庭环境及生存环境来确定。在农村中,很多孤寡老人,年龄再大,也存在靠自己维持生计的情形。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老陈 误工费 误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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