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年检摩托车转让后撞伤他人 二审原车主被判负连带责任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未年检的摩托车被转卖后发生事故,原车主是否应承担责任?10月15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获悉,此案经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法院判决给出了答案,由于摩托车原车主刘先生将未年检摩托车转让后发生事故,刘先生被判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起因:
未年检摩托车转让后生理赔纠纷
据介绍,刘先生为摩托车原车主,案发一年前的2014年9月间,刘先生将其名下的一辆摩托车以买卖方式转让给龚某某,该车在转让过程中已投交强险,但处于未年检状态。
2015年8月3日上午7时30分左右,龚某某在没有摩托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该辆摩托车从福安市范坑乡往福安城区方向行驶,行经湖塘坂加油站内时,龚某某因未注意观察路面情况,操作不当,碰撞正在操作加油机的周某某、造成周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
据悉,事故发生当天,当地交警部门对该起事故出具了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龚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某不负事故责任。事故受伤后,周某某住院治疗,出院后,双方因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周某某起诉至福安市法院。
据了解,福安市法院审理后认为,事故车辆的所有人为刘先生,刘某某于2014年9月将肇事车辆以买卖方式转让给龚某某,该车在转让过程中已投交强险,但处于未年检状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规定,“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因此,福安市法院判决刘先生对周某某的损害赔偿损失不负赔偿责任,由龚某某赔偿周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78177.64元。
审理:
原车主承担举证不能不利后果
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被撞受伤的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宁德中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拼装车、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或者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被多次转让,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由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宁德市中院认为,根据无争议事实涉案车辆在交易时逾期未年检,周某某主张该摩托车属该条所规定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刘先生作为出卖人应承担连带责任。
宁德市中院还认为,前述司法解释中的“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应指不符合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被依法禁止行驶的机动车。该案事故车辆在交易时逾期未年检,应属广义上的“依法禁止行驶的其他机动车”。虽然现实中逾期未年检的车辆未必一定存在安全技术隐患,但未年检的机动车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举证责任应在出卖方。案中,刘先生在一、二审时均无证据证明车辆在转让时符合国家安全技术标准,故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二审改判车辆出卖人刘先生和受让人龚某某应对周某某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告诉记者,在现实生活中,尤其是进行二轮摩托车的转让,转让人一定要将转让车年检以及投保交强险,以避免发生类似的事故,后悔莫及。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