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安非法采矿案检察院抗诉后获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追缴278万余元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刘雪峰) 近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福安市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王某某、郑某某非法采矿案部分改判,判决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达278万余元。
现已查明,2013年3月至2014年6月间,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合伙购买的采砂船在福安市下白石镇藟尾村、下白石镇宁海村、湾坞镇半屿村等海域非法采砂,并销售给他人,销售所得计近人民币298余万元。2014年6月中旬,二被告人所使用的采砂船在卸砂时被宁德市公安局查获并查扣近1400立方米的海砂。经鉴定并查证,二被告人非法采矿行为共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达人民币300余万元。另查明,二被告人分别于2011年、2014年因非法采挖海砂被行政处罚。
2016年10月25日,福安市检察院以非法采矿罪对二被告人提起公诉。2017年1月20日,福安市人民法院以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被告人郑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没收二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共计20万元。
福安市检察院依法审查后认为:该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从而导致对被告人王某某量刑明显偏轻;未全部追缴被告人王某某、郑某某的违法所得,适用法律错误。
2017年1月23日,福安市检察院对该一审判决提出抗诉,获宁德市检察院支持。
经开庭审理,2017年9月28日二审法院作出如上判决,部分采纳抗诉意见,判决继续追缴二被告人违法所得达278万余元。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