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厂房被用作非法生产 知情出租人成共犯被判刑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阮春明) 出租厂房用于非法电镀,出租人成共犯获刑受罚。金某因公司经营不善,为减少经济损失,将厂房车间出租他人用于非法电镀,严重污染环境。日前,经福安市检察院提起公诉,福安市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金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
经查,2008年4月至2013年底,金某担任福安市某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公司超范围经营,从事金属电镀生产。2013年年底,该公司停产。2014年2月,金某明知他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及环评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将公司的部分厂房以年租金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租赁给他人用于白炽灯配件电镀生产,并口头承诺厂房内的电镀设备免费给承租方使用。承租方在电镀生产过程中,将未经处理的废水通过金某原铺设的暗管排入赛江。经检测,厂外雨水沟内废水的总镍浓度为168毫克/升、总铬浓度为132毫克/升、六价铬浓度为65.9毫克/升,分别超过限值的335倍、131倍、328.5倍,严重污染环境。
对此,检察官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环境违法犯罪案件中要将实施环境违法行为的主要获利者作为重点打击对象。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生产、经营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仍为其提供资金、场所、设备的,应认定为共犯并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因此,明知他人的生产、经营行为会严重污染环境仍将房屋出租,不仅承租人要负刑事责任,出租人也可能作为共犯接受法律制裁。检察官告诫所有房屋出租者:出租人收取租金的同时,必须履行监督义务,千万莫做“甩手掌柜”。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