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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取饭店转让费后食言附近再开“姊妹店”被诉

2018-01-16 11:20 来源:宁德网 陈健,兰成清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兰成清) 收了对方转让费,转让方吴某桃承诺如果再回来开店,便以同样的价格重新收回。可店铺转让后不久,却又在自己店铺百米之外再开了一家名字相似的店铺。这下受让方宋某庆不干了,在协商退还转让费无果的情况下,将转让方告上了法庭。日前,这起由店面转让合同引发的纠纷案在福安市法院审结。

百米外开“姊妹店”引纠纷

据介绍,2016年8月份,案件受让方宋某庆经人介绍与转让方吴某桃签订了一份《转让协议》。协议中约定,吴某桃将位于福安某地的“重庆饭店”转让给宋某庆,同时吴某桃也作出承诺说要是自己回来开店的话,便以转让费的价格收回“重庆饭店”。

但令宋某庆始料未及的是,饭店转让没多久,当年10月份,吴某桃又在距离“重庆饭店”100米的地方重新开了一家名叫“老重庆饭店”的店铺。

对此,宋某庆多次与吴某桃交涉,希望吴某桃退还曾经许诺的转让费用。吴某桃称,他当时并没有对宋某庆作出退还转让费的承诺,这家“老重庆饭店”是黄某某所开并不属其所有。

吴某桃的说辞并未得到宋某庆的认同,在多次协商退还转让费无果情况下,宋某庆将吴某桃告上法庭。

转让方为新开饭店实际经营者

记者了解到,在庭审阶段,宋某庆向审理此案的福安市法院提交了当时的转让协议,证明吴某桃有作过上述承诺。同时,还提供电话录音以及吴某桃新开店面的照片。

对于宋某庆出示的证据,吴某桃表示,该协议违约,内容造假,电话录音是真实的,但断章取义,双方说的都是气话。同时,吴某桃还提交了“老重庆饭店”系黄某某所开的证明,以及黄某某、袁某、罗某的证词。

对于吴某桃出示的证据,宋某庆认为,上述《店面租房合同》中既未约定店面位置,又未有房东出庭作证,且签订时间与店面的实际装修时间不一致,不能认定案涉店面系黄某某所租,该《店面租房合同》应当不予认定。

另外,证人黄某某的证言称,其雇佣吴某桃作为饭店管理人员,吴某桃的妻子在店中炒菜。而吴某桃却自称是送餐人员,并称店铺上的两个电话号码系其夫妻所有,由此可证明吴某桃系饭店的实际经营者。相关证人还证明,店铺开张时黄某某未在店中,反而是吴某桃在店中,且很久未见到黄某某了。

二审维持判决受让方胜诉

据悉,为调查案件真相,福安市法院对“老重庆饭店”进行实地调查,并询问该饭店服务员形成笔录,并组织双方质证。

经法院调查了解,法院认定事实如下:吴某桃对宋某庆作出的书面承诺,双方协议为自愿签订,该合同合法有效,理应全面履行各自义务。且吴某桃在协议订立后数月开的“老重庆饭店”与协议中的“重庆饭店”具有鲜明关联性和指向性,结合《转让协议》的性质及餐饮行业的经营规律,该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

因此,福安市法院判决吴某桃偿还宋某庆所有的转让费用及利息。判决后,吴某桃不服一审判决上诉,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责任编辑:卓金芳

关键词

吴某桃 宋某庆 饭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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