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县市频道 福安新闻

男子音乐会所消费无故被打 会所未尽安全义务被判担责

2018-01-24 10:35 来源:宁德网 陈健,郑宝龙 刘陵雄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宝龙 刘陵雄) 消费者在音乐会所无故被殴打,会所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月23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当地一家未尽安全义务导致消费者无故被殴打的音乐会所承担30%的补充责任。

男子上音乐会所无故被打

2015年8月23日,倪某等人从罗江某音乐会所一楼包厢出来后,站在该会所门前一辆小车旁聊天。此时,前往该会所消费的王某到会所门口时,看了一下车便离开,当王某走到会所二楼吧台附近时,被倪某等年轻人无故殴打,致使王某头部、眼睛等处受伤。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经福安市法院查明,王某损失计9279.52元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该会所消费,与会所形成了合同关系,该会所理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因该会所未举证证明其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在营业场所进行安全巡查,王某在消费时,受到倪某等人无故殴打,与该会所上述安保措施未到位有一定关联,可认定该会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

会所需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王某的伤害虽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但该会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该会所承担30%的补充责任,应赔偿王某损失2783.86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据办案法官介绍,春节将至,市民前往娱乐场所消费也随之增多,娱乐会所除了提供服务外更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介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或基于合同等产生的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案例中提到的相关规定是娱乐会所的“紧箍咒”,但绝不是市民们的“保护伞”,只是最后的救济方式。法官表示,出门在外务必要和和气气,避免发生冲突,否则损失的还是自己。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王某 未尽 义务 会所




返回首页
相关新闻
返回顶部
宁德网简介 版权声明 联系我们 加入我们

宁德网 版权所有,未经宁德网书面特别授权,请勿转载或建立镜像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证编号:3512014001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号:1309374

广告联系:0593-2831322 职业道德监督、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 新闻热线:0593-2876799

宁德市新媒体网络传媒有限公司 地址:宁德市蕉城区蕉城北路15号闽东日报社三楼

闽ICP备09016467号-17 网络举报监督专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