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音乐会所消费无故被打 会所未尽安全义务被判担责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郑宝龙 刘陵雄) 消费者在音乐会所无故被殴打,会所经营者是否应当承担相应责任?1月23日,记者从福安市法院了解到,该院日前审结一起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案件,判决当地一家未尽安全义务导致消费者无故被殴打的音乐会所承担30%的补充责任。
男子上音乐会所无故被打
2015年8月23日,倪某等人从罗江某音乐会所一楼包厢出来后,站在该会所门前一辆小车旁聊天。此时,前往该会所消费的王某到会所门口时,看了一下车便离开,当王某走到会所二楼吧台附近时,被倪某等年轻人无故殴打,致使王某头部、眼睛等处受伤。经福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王某的伤情属轻微伤。经福安市法院查明,王某损失计9279.52元
福安市法院经审理认为,王某在该会所消费,与会所形成了合同关系,该会所理应履行安全保障义务。同时,根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娱乐场所应当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因该会所未举证证明其与保安服务企业签订保安服务合同,并配备专业保安人员在营业场所进行安全巡查,王某在消费时,受到倪某等人无故殴打,与该会所上述安保措施未到位有一定关联,可认定该会所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安全保障义务。
会所需承担30%的补充责任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王某的伤害虽系第三人侵权造成,但该会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法院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酌定该会所承担30%的补充责任,应赔偿王某损失2783.86元,目前已履行完毕。
据办案法官介绍,春节将至,市民前往娱乐场所消费也随之增多,娱乐会所除了提供服务外更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据介绍,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是指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或基于合同等产生的对他人的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
法官提醒,案例中提到的相关规定是娱乐会所的“紧箍咒”,但绝不是市民们的“保护伞”,只是最后的救济方式。法官表示,出门在外务必要和和气气,避免发生冲突,否则损失的还是自己。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