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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安首例违法放贷案宣判 违规放贷300万

3名银行员工获刑

2018-03-03 11:39 来源:宁德网 陈健,雷华龙 刘陵雄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雷华龙  刘陵雄) 明知贷款借款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却依然采用打招呼等形式,违规发放贷款高达300万元。3月1日下午,记者从福安市法院获悉,该院日前成功审结该市首例违法放贷案,当地三名银行工作人员因犯违法发放贷款罪,均被判刑。

银行领导打招呼违规放款

2013年11月,陈某华(另案处理)以其妹妹陈某丹的名义,向福安市某银贷款100万元。2013年12月底,该银行为压缩贷款规模,提出若提前偿还贷款且符合条件可予增贷的工作精神,时任该行领导的被告人郭某将上述情况告知陈某华后,陈某华即同意将陈某丹名下的100万元贷款提前偿还,并口头向时任该行理事长的陈某提出增贷至300万元的要求。因陈某华无力偿还贷款,被告人郭某帮助陈某华从黄某处借得100万元还贷,并要求陈某华取得增贷款项后即偿还欠款。

被告人郭某在明知陈某丹名下贷款实际控制人为陈某华的情况下,电话联系时任该行下属被告人郑某,要求给予办理贷款。被告人郑某亦将上级领导交办贷款事项告知并交予时任客户经理的被告人郭某华主办。

被告人郭某华、郑某作为贷款审查主办、协办人员,未认真核实借款人的资信情况、借款用途、偿还能力,形成贷款调查报告等材料上报至该行审批,被告人郭某在审贷委员会上亦未提出异议,致使2014年1月2日陈某华以陈某丹名义骗取到贷款300万元,并全部用于偿还被告人郭某帮助其周转的个人社会债务。

三人获缓刑并处罚金

福安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郑某、郭某华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30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法院认为,首先被告人郭某明知存在贷款借款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借名贷款情形,其次郭某要求陈某华实质上将贷款用于偿还陈某华欠郭某的个人债务,体现虚假贷款用途。被告人郑某亦明知贷款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不同,按照领导交代予以办理贷款事宜;同时作为涉案贷款的信贷协办人,未进行任何实地调查、间接调查,仅对材料进行简单书面审核、凭个人社会经验对调查报告数据审核后上报,未尽到审查的审慎义务。被告人郭某华作为信贷员,在审查贷款过程中,仅通过询问的方式调查贷款人陈某丹个人资信情况,致使陈某丹提供的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房产证明通过审查,属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调查不实;在实地走访陈某丹经营的背景企业时,未核实财务真实性,未向购销合同相对方了解交易真实性,属对借款用途调查不实;也未对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属于审查贷款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

综合审理法院认为,银行工作人员郭某、郑某、郭某华三人的行为均违反商业银行法中关于贷款发放的有关规定,同时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构成要件。此外,根据证据,三被告人违法发放贷款的行为并非为了所在单位利益,应认定为个人犯罪。据此,根据刑法和商业银行法相关规定,法院最终判处郭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郑某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郭某华犯违法发放贷款罪,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

责任编辑:叶朝玉

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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