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司机开车门刮碰电动车 没买交强险自掏腰包赔8万多元
宁德网消息(记者 陈健 通讯员 孙浩章)女司机小丽(化名)停车开门,不慎碰撞同向由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致彭某某九级伤残。5月13日下午,记者从福安市法院了解到,经承办法官多番调解,小丽在未购买小车交强险的情况下,自掏腰包赔偿对方8万多元,双方达成和解。
开车门刮倒电动车骑手
据介绍,去年6月4日傍晚6时05分,小丽驾驶某小型轿车,从福安市会展中心方向沿漫洪路往阳泉方向行驶,行经事故路段停车开门下车时,碰撞同向由彭某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造成彭某某受伤,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发后,彭某某于当日即被送往闽东医院接受治疗,合计住院104天,花费医疗费88683.19元。福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同年6月12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小丽负事故全部责任,彭某某不负事故责任。10月13日,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彭某某的伤残程度等级为九级,后续取钢板仍需要后续治疗费12000元。
据了解,小丽系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及车辆登记所有人,保险公司系该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小丽的侵权行为已造成彭某某极大经济损失,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彭某某依法起诉至法院。
涉案小车未购买交强险
据悉,案件移送到福安市法院交通法庭后,经开庭审理,此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丽认为彭某某驾驶二轮电动车本身对此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减轻小丽的赔偿责任。
案件开庭后,承办法官多次与小丽进行沟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小丽既然只投保了商业三者险,而且该案彭某某的经济损失已远超过交强险的赔偿限额,根据交强险的相关规定及适用,即使小丽哪怕承担次要责任,其在交强险限额内也赔满。
其间,承办法官对小丽进行法与理的沟通,强调只有调解才能减轻小丽的经济负担,而且受害人彭某某也愿意就小丽的赔偿部分进行调解。
最终,彭某某与小丽在承办法官的调解下,小丽当场拿出81000元赔偿彭某某,至于保险公司的部分,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彭某某各项经济损失122156元。
法官说法:
据承办法官介绍,交通事故的发生存在多种因素,就该案中的交通事故本可以避免的,但因为肇事者未注意观察四周,导致发生悲剧。
法官为此提醒,在路上行驶的机动车,作为车主或者司机,首先要保证车辆的保险在期限内。摩托车必须投保交强险,小型轿车以上的机动车必须及时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这样即使在发生事故时,也能尽可能减轻自己的负担,而且也可以让受害者能够顺利理赔。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只要肇事者有承担次要责任以上,在交强险部分都不扣比例的承担赔偿责任,故法律明确规定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
责任编辑:叶朝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