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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琐事丈夫致妻子轻伤 检察院作出相对不起诉挽救家庭

2018-05-30 10:52 来源:宁德网 吴宁宁

 

2018年05月30日04版社会1

宁德网消息(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蔡婕 文/图)  “感谢司法机关给了我重返家庭、重返社会的机会,我已经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我将积极改正,与妻子和睦相处、相亲相爱。”陈某某悔恨地说道。这是近日发生在福安市检察院不起诉听证、训诫会上的一幕。

据了解,陈某某和张某是一对夫妻,2017年6月的一天晚上,二人因家庭琐事发生口角,陈某某殴打张某,造成张某双侧鼻骨骨折、肩部、腿部等多处软组织挫伤,属二级轻伤。案发后,张某报警,不久陈某某投案自首。经公安部门调解后,张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张某出具谅解书表示谅解。

案件移送福安市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承办检察官积极走访,了解到陈某某平时在工作、生活中表现良好,夫妻二人感情基础尚在,目前育有一幼子,陈某某是家庭唯一的经济来源。陈某某到案后,陈某某所在单位及张某本人均书面请求检察机关对其从轻处理。检察官在充分听取侦查机关及被害人的建议后,权衡该案社会效果与法律效果,对陈某某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

近日,福安市检察院就该案召开不起诉不公开听证、训诫会。会上,承办检察官宣读了不起诉决定书,向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说明不起诉理由,听取被害人及公安机关侦查人员的意见,并对陈某某开展训诫、教育。陈某某当场表示,经过此次训诫教育,自己将真诚悔罪,珍惜婚姻,用实际行动抚慰妻子张某的心灵创伤。

“对待家庭内部矛盾及暴力行为,我们要注重个案具体情况把握。该案件中的加害人陈某某的家暴行为已构成犯罪,但考虑其系初犯、偶发,夫妻感情尚存,相对不起诉决定能更好的挽救家庭,达到维护家庭、社会和谐稳定的效果。若涉案人员频繁实施家暴行为或给被害人造成严重身心创伤,构成犯罪的,则必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该案的承办检察官吴建华说。

责任编辑:刘宁芬

关键词

陈某某 张某 训诫 福安市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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