缓刑期间不思悔改 撤缓收监自食其果
宁德网消息(宁德晚报记者 吴宁宁 通讯员 杨小峰)近日,社区服刑人员缪某某因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经福安市检察院依法监督,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裁定撤销缓刑并收监执行。
据了解,2017年5月,福安籍罪犯缪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北京市通州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之后,缪某某回到居住地福安市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其与朋友吸食冰毒,经尿液检测呈阳性,证实缪某某确有吸毒的违法事实,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治安拘留11日。但令人不解的是,缪某某被关押期间,司法所工作人员却仍收到缪某某每周例行报道的电话。
原来,缪某某为了避免其因治安拘留一事被司法行政部门发现,他便在被拘留之前,交代他人找来其社区矫正报道专用的定位手机,于每周一打电话向司法所报道。而后,司法所工作人员例行检查社区服刑人员电话报道时,发现其声音异常,电话中的“缪某某”以感冒致使声音有变化为由,蒙骗了司法所工作人员。
拘留期满后,缪某某自以为已蒙混过关,但福安市检察院通过运用公安信息网平台,发现罪犯缪某某的违法行为,遂向福安市司法局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市司法局提请北京市通州区法院,撤销缓刑收监执行。2018年5月,罪犯缪某某被收监执行。
“我之前因为莽撞与法律意识淡薄,犯下大错,但法律重新给了我真诚改过的机会,然而我在社区服刑期间,仍不知悔改,还放纵自己又做了违法犯罪的事情。我很后悔,辜负了家人的期待……”身在监狱的缪某某悔不当初。
无独有偶,2015年,福安市检察院通过开展社区矫正检察,成功检察纠正一名被治安处罚的社区服刑人员收监执行。罪犯林某某因犯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2013年10月9日至2015年4月8日),距离其缓刑考验期届满不足一个月的时候,因殴打两名路人,造成其中一人轻微伤,被福安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元。福安市检察院发现此情况后,立即采取行动,于2015年4月7日,向福安市司法局发函,建议该局提请法院对林某某撤销缓刑收监执行。4月10日,福安市人民法院裁定对林某利撤销缓刑收监执行。4月13日,林某某被依法收监执行。
据介绍,近年来,福安市检察院充分运用公安信息网平台,严厉打击社区服刑人员在矫期间违法违规情形,即通过定期查看福安公安信息网中“派出所每日情况”“部门每日情况”以及每日治安处罚人员名单,与社区服刑人员名单进行核对,重点核对因“吸食毒品”“酒驾、醉驾”“打架斗殴”或“赌博”等高发性违法行为被处以治安处罚人员的情况,一旦发现系社区服刑人员,即时督促有关部门并跟踪监督收监执行动态。2015年至今,该院已检察纠正6名社区服刑人员存在违法违规情形,并监督有关部门对其收监服刑。不仅给全体社区服刑人员敲响警钟,达到警示教育作用,同时有效维护了刑罚执行的严肃性与权威性。
责任编辑:叶朝玉